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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中期

领导干部选任初始提名责任制分析/王 强 林 钧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王 强 林 钧 日期:2017-12-06 10:00:34
  【摘  要】领导干部选任初始提名先于民主推荐进行,直接关系后续程序进展,是人事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随着党中央初始提名认识深化和提名制度改革意见的提出,各地进行了广泛的初始提名责任制建设,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初始提名主客体模糊、提名程序混乱、提名责任缺失等问题。根据中央战略部署,在借鉴中国古代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相关政治实践经验基础上,应进一步构建初始提名责任制,实施提名主体明晰化、提名客体标准化、提名程序规范化、提名责任完善化,以促进政治生态良性发展。
  【关 键 词】领导干部;初始提名;责任制
  【作者简介】王强(1972— ),男,太原师范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公共管理与政府治理;林钧(1975— ),女,太原师范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教育史与教育管理。
  【中图分类号】C93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17)32-0029-03
 
  “带病提拔”已成为领导干部选任领域的突出问题,它的危害极大,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201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和部门严格干部选拔和任用制度。加强领导干部选任责任制建设,尤其初始提名责任制建设更是从严管党、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一、初始提名源起与发展
  领导干部选拔和任用程序包括三次提名过程,即初始提名、考察提名、任用提名。领导干部选任的首要环节或者民主推荐的前期准备工作就是初始提名,它在整个领导干部选任程序中占据着关键位置。现阶段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初始提名的概念尚未达成一致观点,根据其特点,本研究将初始提名界定为领导干部推荐、比较、甄选之前由党委、个人、群众等各类主体向组织部门提出意向人选的工作。
  初始提名最早可追溯至苏维埃人民政府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细则》规定干部人选以民意为根基,这已从实质上涉及初始提名[1],之后初始提名程序被保留并发挥相应作用。从1990年到2005年,中共中央多次下发关于加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设的文件和政策,使得我国干部选任制度的科学性与民主性逐渐加强,但有关初始提名的制度建设则被忽略。随着中国共产党对干部选任工作的认识不断深化,初始提名制度构建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党的十七大报告正式提出提名制度规范化建设,十七届四中全会将领导干部选任提名制度建设作为政治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加强领导干部选任提名工作建设的重要意义,并且提出了相关建议。
  按照一般理解,民主推荐是候选人确定的重要步骤,但实际上在民主推荐之前干部动议会上会产生初步的意向候选人,也就是初始提名人员,这部分人员能够参入后续的推荐、考察甚至任用工作,而未被列入初始提名名单的人员则很难进入后续工作程序。从这个角度来说,初始提名在很大意义上决定着领导干部选任的最终结果。
  二、初始提名责任制的初步界定
  初始提名责任制是在领导干部选任初始提名过程中实施的责任监督和问责机制。初始提名涉及提名权,根据权利与责任对等的原则,党委、群众和个人在行使提名权时也要承担相应的失误、失察责任,以保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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