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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中期

领导干部选任初始提名责任制分析/王 强 林 钧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王 强 林 钧 日期:2017-12-06 10:00:34
利行使的规范性和客观性。初始提名责任制的实施保障权利与责任相统一,避免和减少不当提名、乱提名等不良现象,防止贿选、买官卖官等违法违纪行为产生。
  根据责任政府理论,初始提名责任制中权利与责任是相对应的,提名主体必须承担其权利行使所带来的行为后果。如果缺乏责任和监督制度,那权利滥用出现的概率和频次就会大大增加,“带病提拔”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很多情况下,提名主体将手中的权利视为一种特权,以一种傲慢而不是敬畏的态度行使权利,仅提名那些亲近自身或有利于个人利益的人员,违背了权利行使和干部选任应有的原则,降低了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党和政府的公信度。而在实际上,很多干部选任问题和官场不正之风的根源就是初始提名失控,其根本原因是缺乏有效的监督和问责制度。为此,领导干部选任初始提名制度建设的核心与关键是良性责任机制构建,保障提名权利行使过程中的公开透明与责任明确,提升提名人员质量。
  党中央逐渐认识到规范化的责任制度管理在领导干部选任初始提名过程中的重要性,做出了初始提名责任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在中央的号召之下,山东、甘肃、广东、安徽等地积极出台了领导干部选任初始提名的相关文件和办法,并付诸实践。现阶段,我国对初始提名责任制的内容和形式建设已初步成型,强调人才选任的德能双重标准,对“带病提拔”等不良现象起到了威慑与预防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三、初始提名责任制的历史借鉴
  提名的形式并不是近现代中国特有的,在中国古代和近代资本主义国家都积累了类似实践经验,能够为初始提名责任制构建提供积极参考。
  中国古代提名责任制的形式为提名连带责任制。荐举制度是中国古代人才选拔机制之一,它包括内举(官员举荐)、外举(百姓推举)、自荐三种形式,与现在的初始提名具有很强的相似性。为保障举荐人才质量,防止举荐者根据自身偏好和利益进行提名,朝廷政府往往设计连带责任制,也就是如果被举荐人员在品德上存在缺陷,能力不足以胜任官职,或出现贪污腐败现象,除了被举荐人员受到应有惩罚,举荐者也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异时贪浊畏懦,职务旷废者,举主连坐”,“所保不当,罪及保官”等。提名连带责任制的具体程序是举荐人在提名的同时需要进行“具结保证”,也就是提交给政府含有姓名和保证的书面推荐材料。[2]
  西方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以来,民主制度不断发展,其提名制度包括党内人事提名和政府人事提名。 党内人事提名主体包括党组织、领导者、普通党员和参选个人,因此,提名权是比较分散的,提名过程具有较高的公开透明性,每一提名主体都能成为提名过程的监督者。相比党内人事提名,政府人事提名的提名权呈现出明显的集中态势,也就是仅少数领导者掌握提名权,如议会制国家政府首脑提名内阁成员,议会则只行使复审权力。内阁制政体形式下政府首脑与内阁同僚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政府责任能力,为此赋予政府首脑相应的提名权能够保障政府首脑在内阁中的绝对领导地位,从而能够全面负责内阁工作,形成政府与内阁成员之间的协作关系。这种以内阁制为背景的政府提名制度也附有相应的连带责任,也就是内阁成员出现失职和失败情况下政府首脑也要负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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