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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中期

领导干部选任初始提名责任制分析/王 强 林 钧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王 强 林 钧 日期:2017-12-06 10:00:34
,甚至内阁集体辞职。因此,这种提名制度实现了权力自主性和责任制约性之间的有机结合。
  领导干部质量是古今中外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中国古代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制度经验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借鉴。首先,坚持权责一致原则。提名主体在享有初始提名权利的同时应承担提名责任,这种责任具体表现为对提名人的德、能表现的举察责任。其次,赋予自主提名权。在坚持权责对等的基础上赋予相关领导者一定的自主提名权。再次,促进提名程序规范化。具有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的、明确的、规范的初始提名程序是人才选任科学性的重要保障,在此基础上初始提名过程应积极引入监督机制,实现信息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
  四、初始提名责任制的问题分析
  总的来说,初始提名责任制度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在构建过程中提名主客体、提名程序、监督制度等多方面出现了问题。
  (一)提名主体不明确
  提名主体包括组织、领导者、一般党员和普通群众三部分,但关于三类型提名主体的比例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很多地方文件在规定党组织和领导者的提名主体地位时,对一般党员和群众的界定是“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这种规定存在很大的漏洞,为人为操作留下了活动空间。一般党员和群众提名权得不到保障的突出表现是少数领导者垄断初始提名权,虽然在组织安排上提名是以集体名义进行的,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主要领导独揽初始提名权,而责任承担的主体却是组织或领导集体,这种权责不对等的局面很容易滋生独断专权。
  (二)提名客体模糊
  现阶段初始提名的一般现状是少数人提名少数人[3],也就是同提名主体一样,提名客体也存在着很强的模糊性。被提名者是意愿和观点的集中,应该是少数的,但现阶段的少数与理论上的少数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初始提名的客体缺乏量化标准,且德、能两项指标的界定也是比较宽泛的。这种弹性用人标准为部分领导者维护和巩固个人利益开启了方便之门,山头的形成与初始提名制度的这种弊端存在很大的关联。初始提名还具有保密性强的特点,因此,在提名客体未被公开之前,提名的可操作性和随意性很强,基于“理性人”特点,提名主体很有可能将与自己关系良好,但德、能并不一定符合标准的人员确定为候选人,这样的结果是初始提名和后续的民主推荐、考察、审评都失去了意义。
  (三)提名程序混乱化
  由于中央缺乏统一的、固定化的初始提名责任制,因此,各地区初始提名程序呈现混乱状态。不同地区之间提名的程序和方式是不同的,即便同一地区的不同领导岗位、同一岗位在不同时期提名程序都是有所差异的。决定或影响初始提名程序的一个关键因素是领导者的意志,这就使得初始提名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和偏见性,影响着领导干部选任的严肃性。具体来说,提名程序的主要问题表现为动议与后续环节的衔接规范随意性很大,临时动议的嫌疑不可逃脱;空缺岗位公布与初始提名之间的时间间隔较短,影响了初始提名的科学性;初始提名公布与民主推荐之间的时间间隔较短,缺乏有效的反馈与修正环节,降低了初始提名的民主性;署名提名不完善,很多口头提名的形式存在,使得责任落实出现困难,初始提名的可监督性不强;初始提名仍停留在惯例层面,缺乏长效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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