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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中期

跨域治理方式的协议治理在“一带一路”中的应用/张 婷 王友云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张 婷 王友云 日期:2017-12-06 09:20:58
这种选择性激励,为“一带一路”协议治理集体行动提供足够的动力。选择性激励对于实现集体行动具有重要意义,必须对集体成员依据他们的行为进行区别对待和赏罚分明。[5]尤其在“一带一路”跨域公共问题解决中,如流域治理、环境保护、跨国家地区冲突等重大问题中,必须在激励方面有很好的区分制度和机制,能对违约者和履约者进行有效区分。当然,这种惩罚方式有其自身特点,如采取停止合作、取消成员资格、取消优惠甚至孤立等制裁方式。应通过构建“一带一路”的利益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承诺机制和惩罚制度等,建立起合理的责任体系。
  三是建立“一带一路”协议第三方约束制度,完善协议的争端治理机制。“一带一路”协议要提升执行力和约束力,应尽量使其在各缔约国实施时如同国内法一样具有效力,因此,各国在实施自己参与缔结的“一带一路”协议时,应赋予其法律效力,提升执行力。可以尝试由沿线国家创制统一的协议法,规定协议的法律效力、执行力和责任制度等,从而使这种跨国协议有法可依,使其成为第三方可以约束执行的协议。由此,在出现缔约方政府之间发生纠纷的时候,可以通过共同创制的协议法去解决争端,甚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可以尝试建立区域性法制协调委员会等类似的咨询与裁决机构和“一带一路”区域法院,建立“一带一路”重大问题仲裁制度和诉讼制度,寻求重大纠纷的司法化解决方式。也可以尝试借助国际仲裁庭或国际法庭解决因“一带一路”协议实施而产生的重大争端和纠纷,通过国际通行的商业、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解决争端。
  四、结语:协议治理应成为“一带一路”跨域治理重要方式
  “一带一路”建设作为一项惠及亚欧非大陆的重大发展战略,正在全球治理体系建设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一带一路”的合作实践可以看出,沿线国家及其实体之间签署了各类型的多项协议,进行项目建设、合作共治和跨域重大公共问题解决。通过引入协作治理视角,对协议应用过程分析和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考察,即对“一带一路”协议的“缔结—实施—争端治理—评估”这一应用过程进行以“谈判—协商—承诺—执行”为模型的缔约主体行为博弈分析,较好地解释了“一带一路”协议治理应用过程的现实运行机理和区域协作治理关系的生成逻辑与发展。可以初步得出结论:“一带一路”实施协议治理虽然存在诸多不足,受到多重因素的约束,但协议治理正成为“一带一路”跨域公共问题与合作治理的新机制、新方式和重要制度安排,有力地促进了区域内政府间协作,化解了区域协调困境的一些难题,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正在和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Wood Donna, Gray Barbara. Toward a Comprehensive Theory of Collaboration[J]. Journal of Applied Behavioral Science,1991,27(2):62-139.
  [2]吕志奎.区域治理中政府间协作的法律制度:美国州际协议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48.
  [3]奥利弗?E?威廉姆森.治理机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270.
  [4]陈振明,贺珍.合约制政府的理论与实践[J].东南学术,2007(3):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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