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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中期

跨域治理方式的协议治理在“一带一路”中的应用/张 婷 王友云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张 婷 王友云 日期:2017-12-06 09:20:58
治理解决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这必然导致签约以后的巨大风险,增加了协议运行与实施的不稳定性。如我国的高铁技术在世界上领先,而“一带一路”很多国家交通基础设施还相对落后,“一带一路”国家成为中国高铁走出去战略的重要市场,但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签署的高铁协议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毁约、违约的行为时有发生。高铁作为投资大的项目,其不确定性更多来自政治风险和政策环境,而要化解这些风险,需要在项目签署中明确争端治理方式,在争端出现后,能启动相应的争端治理机制加以解决。应积极建立多层化的“一带一路”协议争端治理机制,即在协议中明确责任和纠纷解决要件的责任条款解决机制、政府间谈判与协商的行政解决机制,并且要设立“一带一路”区域法院或者常设仲裁庭,或者借助国际法院和仲裁庭解决争端,建立争端治理的司法解决机制和仲裁解决机制。
  (四)“一带一路”协议实施效果评估
  “一带一路”战略自2013年启动以来,时间不长,发展不成熟,诸多协议还处于实施和履行阶段,评估“一带一路”协议的运行情况将逐步成为“一带一路”区域公共治理研究的重要任务。而对“一带一路”合作协议进行系统评估,尤其对实施绩效进行定量评估,是一项比较困难的工作。结合梳理的“一带一路”合作协议实施以来的运行实践,从定性的角度可以大致对“一带一路”协议实施效果做一简单评估。通过协议明确了缔约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成为推进各方合作和解决区域共同问题的重要方式。协议的推进有较好的历史底蕴和人文观念基础,容易达成共识;各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区域合作会议、论坛、组织、基金成为协议推进的重要平台和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和经济实力的增强也有力地促进了协议的积极推进。
  但“一带一路”协议的实施、推进和项目运营都存在不确定性和风险,解约和违约的行为时有发生,主要包括缔约国的经济风险、项目运营的市场风险、政治风险和自然风险。协议的运行不仅仅是商业问题,还有更复杂的国家间政治、经济博弈,这增大了协议运行的风险,对这类协议风险进行评估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因这类协议所依据的国际法律法规不足,具有软法性特征,其强制执行力、实施能力和纠纷解决机制的健全性都不足。特别是受到全球市场震荡和大国博弈的影响,有的缔约国以自身利益为重,在执行同中国签订的项目协议时出尔反尔,协议实施效果大打折扣,这是“一带一路”实施协议治理必须解决的问题。
  三、“一带一路”跨域合作协议治理的改进
  (一)优化“一带一路”协议治理的环境
  自然环境方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应加强互联互通的设施建设,主要是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快陆海空的立体交通网络建设,加快现代通信设施建设,推进信息网络的发展,促进互联网和物联网的发展。因此,加快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地学因素,为“一带一路”各地之间、民众之间的交往创造便利的通达和通信等条件,为物流、技术、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提供可能。
  人文环境方面,应积极挖掘2000多年来古“丝绸之路”上的文化内涵,光大和弘扬历史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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