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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中期

跨域治理方式的协议治理在“一带一路”中的应用/张 婷 王友云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张 婷 王友云 日期:2017-12-06 09:20:58
中形成的交流、互动与合作精神,提炼形成今天市场运行条件下协议治理所需要的契约精神和观念,主要包括合作、共赢、共享、信任等契约精神。同时,应积极加强区域文化建设、形成“一带一路”的文化认同,通过各种形式的论坛、博览会、文化交流等活动,发掘古“丝绸之路”的文化精神,形成新的“一带一路”丝路文化,使“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不仅仅是经济带,还是具有自身鲜明特色的陆路和海洋文化带。通过“一带一路”契约精神的培育和区域文化建设,形成“一带一路”协议治理的社会资本和人文基础。“一带一路”社会资本的建设将为协议治理累积互信、增强沿线国家彼此的信任和降低交易成本,从而走出集体行动的困境,实现真正合作,打造“一带一路”利益、命运和责任共同体。
  (二)创新“一带一路”协议治理应用方式
  协议治理内含了一定的契约精神,这种合同式治理方式具有很大的创新空间,应通过创新应用方式,使之更加符合当今发展的“新区域主义”需要。[4]首先,在“一带一路”协议治理过程中,应更多地通过协商共治的方式,不论缔约各方是主权国家还是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都不能采取强权的方式加以压制,不应推行强权政治,而应致力建设公正合理的经济新秩序。不论在协议应用过程的哪个阶段,都应通过互相协商、反复谈判、讨价还价、互相协助、共同治理,形成共同认同和目标共识,共同推进协议治理。其次,应积极发展柔性行政方式去推进协议内容的实施。“一带一路”协议作为一种国家间的行为,所受的约束因素增多,应更多采取柔性手段解决问题,如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方式采取谴责、取消成员资格、终止合作、外交孤立等方式。再次,应注重非正式应用方式的构建,充分发挥协议这个核心治理工具的作用,形成弹性治理。如缔约过程中的协商、谈判、对话、论坛、让渡权力等方式,实施过程中的正和博弈、互利共赢、互相妥协、让步等方式,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谈判、自愿和解、第三方调解等方式,评估过程中发展区域内公民参与、专家学者的评价方式等。在不同阶段都可以采取协商、和解、区域事务委员会协调、调解、外交上的调停、斡旋等方式。“一带一路”协议治理应该在契约精神的引领和感召下,发展形成沿线国家权力共享、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责任分担的建设性伙伴合作关系。
  (三)建立“一带一路”协议执行力有效提升的制度
  一是建立有激励作用的“一带一路”协议实施激励机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应树立包容性发展理念,让“一带一路”的竞争与合作走向共赢的良性发展轨道。通过协商共治,创新利益激励机制,沿线国家必须走出地方保护主义、重复建设和区域恶性竞争。应基于政治生态化的发展理论构建“一带一路”合作的平行激励机制,沿线各国政府应怀有利益共享、协调、让渡、补偿的包容性发展理念,关注合作协议,真正使体现利益均沾的协议内容落到实处。通过平等互利、意思自治的协议治理,建立各方认同的激励机制。
  二是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责任体系。在“一带一路”协议实施中,应通过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降低协议的监督成本,通过激励积极履约者和惩罚违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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