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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中期

跨域治理方式的协议治理在“一带一路”中的应用/张 婷 王友云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张 婷 王友云 日期:2017-12-06 09:20:58
的行为考察框架,体现了协商与共识的特点,体现的是协作治理,而不是权威治理。
  协议治理过程是一个协议缔结、实施、争端治理和绩效评价的完整过程,是一个从开始谈判到执行的完整流程,分析这个过程和每个过程中的行为,从而构建协议治理的分析框架。伍德和格雷的“前因—过程—结果”的合作分析模型指出,合作的前提在于:高度的相互依赖、资源依赖或者风险共享,有共同合作的历史,有互相可以补充的资源,以及其他复杂因素等。[1]在这个前提之下才存在真正合作的必要,然后经过协商谈判过程,具体商讨合作事宜。具体到各政府间的合作,承诺何以能达成?就在于各政府的利益与区域内公共利益是否能达成统一。根据交易成本理论,区域内各政府只有在有一定的预期收益时,才有合作、谈判与协商的积极性,才能达成解决区域共同问题的共识。集体行动理论也启示我们,需要在协商合作过程中通过重复博弈累积互信、互惠和取得合作共识。在谈判协商达成之后,协议就成为各政府间固定彼此达成的权利与义务的重要形式。协议达成的一系列过程,也是合作各方共同承诺权利与义务的过程。经过这样一个环节,协议成为合作运行的重要保障。“一带一路”跨域公共问题与合作的协议治理方式,以过程为核心,以协作治理为视角,构建协议治理的分析框架。以协议治理过程分析为核心,以“缔结—实施—争端治理—评估”为协议治理的基本流程,在这个流程中,几乎每一个阶段都要嵌入协作治理视角,每一个阶段都蕴含了“谈判—协商—承诺—执行”这样一个重复系列博弈的行为。[2]因此,将行为的协作治理视角嵌入协议运行的过程分析之中,就构成了本研究的协议治理分析框架,这个框架构成“一带一路”跨域公共问题与合作协议治理的基本架构。
  二、“一带一路”跨域合作协议治理实践进展
  2013年9月和10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出访中亚和东南亚国家期间,先后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大倡议,得到国际社会高度关注。“一带一路”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积极推进沿线国家发展战略的相互对接。“一带一路”实施以来,沿线各国家、政府及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业等通过签署协议方式积极解决跨域公共问题以实现合作,协议治理俨然已成为一种重要的“一带一路”跨域治理方式,需要我们积极加以研究和关注。
  梳理“一带一路”启动以来跨域合作协议治理的实践进展,为我们研究“一带一路”协议治理方式提供了客观依据和实践基础。
  (一)“一带一路”协议的缔结
  首先,对“一带一路”跨域合作协议的缔结进行法律分析。从缔结原则来看,协议的缔结应遵守法律上的基本契约原则,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等。同时,“一带一路”的诸多协议是跨国家间的合作,因此,协议的缔结还应遵循有关的国际法原则和国家间交往的通行准则,如应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遵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通过梳理“一带一路”国家已签订的合作协议,结合契约缔结原则的有关理论,大致应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互利互惠原则、合作共赢原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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