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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中期

跨域治理方式的协议治理在“一带一路”中的应用/张 婷 王友云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张 婷 王友云 日期:2017-12-06 09:20:58
一路”协议辐射到的第三方是根源于一种特殊的依赖关系,如政治上的制衡、经济上的依赖、一定的地缘关系、受区域公共问题的影响等。特别是地缘临近关系将使缔约国与第三方产生依赖关系,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跨国河流的管理、区域公共问题的跨域治理,这就难免对第三方的利益产生影响,而其中涉及的权利与义务也需要通过国际公法等法规进行调整。
  其次,“一带一路”协议实施的模式问题。协议的实施一般来说有自行实施、机构实施以及两者混合实施三种模式。“一带一路”协议作为政府间签订的跨域协议,自行实施有一定难度。自行实施又分为自动实施和非自动实施,自动实施一般针对低成本的协议,非自动实施主要针对存在技术困难和执行难度的协议,这部分协议比较多,需要缔约国政府在国内结合国情制定实施细则加以执行。“一带一路”协议应更多地采取机构实施的模式,在协议签订以后,成立各成员国联席会议去推进,成立日常工作小组,或者由某缔约方已存在的机构实施,或者经协商成立专门的协议独立管理机构,这对协议内容的实施是至关重要的。因而,应加快各种形式、各层级的“一带一路”协议实施机构的建设,使协议得到实质性实施。
  再次,“一带一路”协议实施的约束因素。就自然地理环境而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既有有利的地缘优势,也面临一些自然地理环境的约束。从地缘优势来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互相毗邻,交往频繁,“一带一路”向来是亚欧大陆互联互通的主要通道,承载了亚欧非几大文明千百年来交流互通的使命,具有很重要的地缘战略意义和地缘优势。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世界范围的竞争中,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有些国家区位优势不再明显,沿线国家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还比较落后,大多属于经济不发达国家;有些国家自然条件比较恶劣,资源禀赋条件差,生态环境遭到一定程度破坏等。这些自然地理环境既有促进合作的有利因素,也会使一些国家产生封闭自守、故步自封的思维观念,从而阻碍合作协议的顺利实施。但这些古“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经长期交往而形成的合作、共赢、开放、共享的文化和观念,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文化资本,累积成重要的社会资本极大地增强了各国人民之间的感情和信任,成为推动“一带一路”协议实施的重要社会资本和人文基础。在全球化的今天,以利益为主导的市场化进程迅猛发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累积的社会资本需要在新的合作条件下发展和创新。
  (三)“一带一路”协议的争端治理
  “一带一路”跨域合作协议作为跨国家的主体间协议,不同于严格意义上的依各国法律签订的法律合同,也有别于依国际法签订的合同,这类协议具有自身特征。其最大的特征是行政性与契约性的混合,很多协议的推动需要签约方国家的政府出面,协议的自我实施能力不足,实际上经历了一种从权力到协议的过程,在签约国权力驱动中体现出权威政策治理和协议治理的融合。这一特征往往使各国间缔约主体签署的协议法律构成要件不足,尤其是核心的责任和纠纷解决要件不足,具有软法性特征,致使出现争端和纠纷时,对效力对象只能是软法性的约束。
  最为重要的是,我国参与的“一带一路”协议多层化的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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