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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中期

利益考量、规则意识与拆迁冲突的治理/张 健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张 健 日期:2017-12-05 17:12:11
规则。
  再次,拆迁农民还会将自身的利益获得与同村农民获得的补偿数额进行比较。现实中,由于被拆迁户的房屋结构、室内装修程度不同,基层政府人员对他们房屋评估的重置新价(残值)就不一样,补偿的标准自然不同,有的被拆迁户补偿标准定的稍高点,获得的补偿金就会多一点;而有的被拆迁户的补偿标准定的稍低一点,获得的补偿金就会少一点。然而获得补偿金较少的被拆迁户就会滋生利益相对受损感,对拆迁安置方案、细则就会质疑。
  比较利益人理论认为,利益是个体的需要,是人的唯一推动力,而真正驱动个体行动的因素是当下利益即个体在特定情境下权衡出来的居于支配地位的利益。也就是说,“个体所追求的利益目标并不是外界设定的,而是个体通过在权衡和比较的过程中得出的”[2]。这个理论诠释了拆迁农民对规则认知的心理和行动,同时也反映了拆迁农民的规则意识,即一味权衡自身的利益实现,进行利益得失比较,而无视地方化规则的存在,体现了拆迁农民的自我功利化。
  四、拆迁冲突基层治理的基本思路
  (一)建立利益协调机制
  从本质上看,拆迁过程是一个利益分配过程,即依据拆迁农民占有的资源对其进行经济和物质上的补偿,实现其利益最大化,无可厚非。但是人类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时,从来就不是没有任何约束和边界限制的,“没有规范性约束的自我利益的追求使所有有关各方的自我利益大都遭到挫折”[3]。因此,基层政府只有建立利益协调机制,才能引导拆迁农民树立正确的利益观,使他们形成正确的利益取向,端正自身的利益动机,确立合理的利益目标,促进拆迁过程健康稳定发展。
  基层政府建立利益协调机制必须注意以下原则和方式:第一,畅通现有的利益表达渠道,倾听拆迁农民的利益诉求。基层政府应为拆迁农民搭建利益表达的制度性平台,了解民意,集中民智,在充分调研、不违反拆迁总体方案的基础上,适时、随时调整具体的拆迁细则,纠正不合理的、损害拆迁农民利益的具体政策,促进规则的合理化,从而使村民“通过积极的价值判断而采取有利于实现组织目标的行为”[4]。第二,建立协商谈判机制。基层政府要积极主动地向拆迁农民宣传各种具体方案、政策,就其具体问题进行协商,寻找利益的平衡点,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第三,建立公平的利益补偿机制。公平的利益补偿机制是进行利益协调的核心之一。基层政府在进行拆迁补偿时,应坚持补偿标准公开、补偿结果透明,坚决杜绝一些人利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二)基层政府依法行政
  第一,基层政府要创设法治运行的社会环境。首先,基层政府要明确自身的权力和权力边界。对于能够通过利益协调方式得以解决的问题,要尽可能满足农民合理的利益诉求;对于不能通过协商得以解决的利益诉求,则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其次,基层政府要重视权力运行的规范性。在遇到拆迁农民消极或情绪化对抗拆迁时,切不可滥用权力进行压制,更不可暴力拆迁。再次,基层政府要重视拆迁过程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在整个拆迁过程中,基层政府要制订规范的拆迁流程体系,使拆迁农民能够清晰地了解拆迁的目标、过程和结果,认识到拆迁过程的规范性和法治化。
  第二,基层政府要严格依法行政
[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