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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中期

利益考量、规则意识与拆迁冲突的治理/张 健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张 健 日期:2017-12-05 17: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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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拆迁农民缺乏规则意识的根源
  (一)利益考量的精致化:拆迁农民缺乏规则意识的动因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极大地激发了人们追求利益的积极性。利益需求的驱动决定了人们的利益取向、利益选择、利益判断和利益获得,也决定着人们追求利益的心理过程和行为方式。卷入其中的拆迁农民,也不例外。从拆迁过程来看,拆迁农民可以通过房屋被拆迁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所以,他们期望在拆迁安置过程中能够实现利益补偿最大化。利益自我实现理论认为,人们活动的一切目的都是围绕利益展开的,都是为了实现和满足自己利益和需要而进行的,因此,拆迁农民的期望符合利益的目标性原则。经济学假设每个人都是理性经济人,他们会自动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案。因此,拆迁农民的期望也符合理性经济人原则。总之,拆迁农民希望通过拆迁补偿和安置能够给他们带来较多的货币收益和住房,使他们过上衣食无忧的生活,这是其利益需要所在。
  但是有些拆迁农民认为,在拆迁过程中,基层政府和开发商合谋,通过拆迁对农民的私有财产进行瓜分和掠夺,增加了他们的生活成本,加重了他们的生活负担。因此,面对拆迁谈判,他们漫天要价,名为要求得到合理补偿,实为想获得超出规定(地方化规则)的补偿。一旦要求不能得到满足,就认为自身利益受损。其实,他们的利益受损或者是他们利益需要的主观性和利益内容的客观性之间的矛盾所致,或者是利益的相对受损,而不是利益的绝对受损。但是认为自身利益受损的拆迁农民或到处上访、暴力抵制拆迁,或消极对抗。我们将这些拆迁农民的利益追求称为利益考量的精致化。所谓利益考量精致化是指以个体利益遮蔽社会利益,用个体的物质利益吞噬整个社会福祉的利益准则。产生利益考量精致化观念的人不在乎个体利益获得的方法和手段,他们唯利是图,不择手段。总之,利益考量精致化的农民是缺乏规则意识的人。
  (二)利益比较的自我功利化:拆迁农民缺乏规则意识的起因
  拆迁农民与基层政府就拆迁补偿进行博弈,并不是没有依据的,其博弈依据是:自身获益途径、补偿数额与别的利益群体进行比较利益受损了。
  首先,拆迁农民与特殊利益主体比较。在城中村改造中,基层政府往往会将拆迁任务分包给村组负责人,借助其完成拆迁任务。为了激励他们的积极性,基层政府会向他们支付一定的承包拆迁金,即“劳务费”。而这些人不仅能够获得“劳务费”,还能利用其特殊身份进行“权力”寻租。这种赢利型经纪人即成为村庄中的特殊利益主体。而拆迁农民往往会将自身拆迁补偿的状况与其进行比较。当他们发现特殊利益主体分得了额外的利益时,就认为拆迁规则是不合理的,遂滋生了利益相对剥夺感。
  其次,拆迁农民还会将本村的拆迁方案与周围村庄的拆迁方案进行比较。由于各村的历史沿革、地理位置、人口数量、拆迁时间各不相同,所以,一村一策是拆迁补偿的常态,而一村一策一定符合地方化规则。但是拆迁农民会将本村拆迁安置方案中的劣势条款与周围村的优势条款或获益点进行比较,或者他们会将自身获得的拆迁补偿金和安置房的数量与周围村获得补偿较多的被拆迁户进行比较,这就使拆迁农民认为本村的拆迁方案剥夺了自身的利益补偿,遂将利益受损的矛头指向地方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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