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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中期

利益考量、规则意识与拆迁冲突的治理/张 健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张 健 日期:2017-12-05 17:12:11
度开展工作,有些农民还会消极或积极地与其缠斗。由此说明,基层社会冲突并非完全由基层政府所导致的。
  另一种观点则持否定态度,认为目前农民缺乏现代规则意识,其权责观和法律意识缺失。包先康和朱士群(2012)认为,当遇到利益纠纷、冲突时,农民就会采取维护自己利益的行动,“使得农村社会的现代治理秩序发生扭曲、农村治理陷入困境”。张静(2006)认为,乡村社会发生大量土地纠纷是“人们分别引用不同的政策法规说明自己‘正确’”,国家政策、村干部决定的正当性“仍然存在着被相关者再次确认的过程”。这些观点将基层社会冲突归咎于事件中的农民,认为农民对相关规则存在偏见式的主观解读,对国家或地方规则产生了对抗心理。然而现实情况是:只有人们利益受到威胁或损害时,他们才可能会考虑是否遵守规则,因此利益纠纷才是冲突的前提。
  以上分析说明了农民和基层政府之间的冲突,源于双方对利益分配规则的不同理解,却没有深刻分析农民缺失规则意识的深层原因。现实中,当农民认为自我利益实现的要求不能得到满足或利益受损时,他们或者要求基层政府修正相关方案和规定,或者与基层政府对抗,由此引发一系列冲突。因此,探究拆迁冲突的原因必须透视农民对利益受损的认知,以及农民解读拆迁规则的方式,才能真正获知农民缺乏规则意识的根源。
  二、利益自我实现要求:分析农民规则意识的新视角
  马克思主义利益观认为,人的利益起源于人的需要。形式上,人的需要是人们对于外部环境在生理和心理上的求取趋向;内容上,人的需要是人们对外部环境能动的、客观的社会化反映。当人们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转变为利益时,人的需要的自我满足也就转变成利益的自我实现。所以,利益自我实现的要求是人们追求利益的天然本性和基本规定。也就是说,在社会生产生活中,利益考量是人们行动的基本原则。
  然而不管是物质利益还是精神利益的实现,都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统一的社会规范和规则,人们的利益必须通过特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途径才能实现,而任何社会关系和社会途径都必须由社会规范来调节,才能使社会成员按照共同的规则和标准行动,否则人们追求利益的目标性和手段性之间就会产生难以协调的矛盾,引发社会冲突。一般认为,规则是规范、法则、准则的总称,是告诉人们“有关什么行动(结果)是必需的、禁止的或允许的,以及不遵守规则时会受到什么制裁的规定”[1]。规则有正式规则(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非正式规则(习俗、道德、习惯)。在我国,正式规则又表现为国家和地方化的规则,地方化规则是国家规则在基层社会的具体实施。由于我国正处于非均衡发展阶段,基层政府在执行国家正式规则时,往往会将国家规则具体化为地方规则,这就使地方规则具有多样性。规则意识是人们具有认同规则、遵守规则的意愿,反映着人们心理过程和行为,由人们利益自我实现的目标所决定。当人们认同并遵守规则时,就说人们有规则意识,否则就缺乏规则意识。
  因此,从利益自我实现要求的视角能够观察到拆迁农民对利益受损的认知及其解读拆迁规则的方式,进而就能认识其规则意识的表现和原因,为基层政府防治拆迁农民抵制、抗议拆迁工作,甚或挑动拆迁冲突,提供解决问题的可行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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