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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中期

信访维权次元破壁的路径依赖与范式转换/刘振勇 陆 霞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刘振勇 陆 霞 日期:2017-10-16 11:08:27
心,厚民生,不扰民”的民本思想,以及中国共产党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形成了鲜明对比和思想上的冲突。对于人民来信来访,要看成是送上门的群众工作,不仅不能掉以轻心,更不能采取置之不理的官僚主义态度。当群众把生活中的疾苦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到政府部门之后,如果不是依法就地及时对群众的诉求做出解答或解决,而是采取所谓机械刻板的漫不经心的态度来对待,甚至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岂能不令群众失望和不满。
  3.现实生活中,信访次元的求解不易,与一些领导干部的价值取向有关,更与信访的临时治理、运动式治理、选择性治理不无关系。“谁拥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5]既然国家已经颁布了《信访条例》,并且建立了与之相应的常态机制,那就应该以各种措施来保障信访诉求救济渠道的畅通无阻,使群众的信访诉求能够一次反映一次解决。然而,生活中的实际有时候恰恰与人们的良好愿望相反,信访一次反映没有结果,二次反映依然如故,再三反映还是没有肯定的答案,接下来就可能出现信访人与信访相对人彼此失去耐心,激发激化信访乃至衍生恶性信访。“推诿矛盾使得矛盾上升,不当接访使简单信访更为复杂,主管部门不当处理延迟了问题的解决”[6]。面对信访机制中丛生的问题,相关部门不是追根溯源、标本兼治,而是针对原诉求本身进行临时治理、运动式治理、选择性治理,以暂时满足群众的诉求,却对动用大量行政资源的非正常治理未予深究,实际上纵容了信访治理上的不作为、慢作为,宽厚地包容了体制中漠视信访诉求、激发激化次生信访乃至衍生信访的因素。这就很难防止信访次元异变或恶变的再次发生,以致形成了恶性循环。
  4.“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这种千年感慨在新时期居然衍变成为信访机制内的一种现象,规范易定落实难,即便保障机制通畅的责任制与问责制,在基层一些地方竟然也出现虚置与变异。信访责任制与问责制就是依据《信访条例》规定,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信访解决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严重而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的制度。而为了能够落实信访“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中央建立了“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制度”,各地也制定了“各级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但“令人痛心之处,并非制度与体系的缺失,最令人痛心之处,恰恰是‘有’的东西,在不少时候‘形同虚设’,没能发挥好应有的效力”[7]。一些地方官员不是积极解决群众信访诉求,以回应党和政府对群众诉求的关切,而是采用抑制、限制或消解信访的违规违法之举。显然,信访次元问题的错综复杂,恰恰在于激化信访、恶变信访,而信访责任制和问责制却没有能够起到应有的遏制与阻燃作用。
  四、信访次元破壁的路径依赖与范式超越
  信访是党政联系群众的窗口,也是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的渠道。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弊,党政义不容辞;关心群众疾苦,化解群众烦恼,党和政府责无旁贷。信访次元聚变必须得到有效的治理,否则必然影响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赖,进而严重消解党政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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