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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中期

单位管制抑或协商共治:邻避冲突治理的路径选择/李 巍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 巍 日期:2017-10-16 10:23:09
主性和多元性。在邻避设施选址程序上,规制政府的自主封闭决策行为,是化解政府在邻避选址决策过程中的自我闭合性的有效路径。可引入美国的“竞争性选址程序”,将邻避项目选址的权力交由社区居民,由他们衡量邻避项目建设所带来的利弊,从而决定是否接受在自家后院兴建设施。[4]信息公开是协商治理的前提,“竞争性选址程序”能够实现广泛的参与和协商,避免邻避设施选址的垄断性和随意性,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选址决策过程中将公众视为最重要的参与主体,让民众从被动的消极公民转变为主动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公民,能有效减少决策带来的风险。
  (三)完善利益平衡制度
  行政过程更多地被视作一个政治过程,是对不同利益的平衡与调和,通过保障与行政决策或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利益主体对行政过程的有效参与,增加行政行为的公信力与可接受性,寻求行政活动过程与结果的合法性支撑,通过充分的诉求表达和沟通协商以形成新的价值标准和利益格局。利益冲突是一切冲突的根源,任何治理都要在保护个人权利和以共同利益的名义施行的强制之间寻求平衡。邻避冲突之所以发生,就是在公权力的主导下,以牺牲个体身体健康和安全的代价来实现和增进整体公共利益,以单一决策目标应付多元社会需求,利益相关群体参与行政决策的愿望与政府垄断信息的方式等诸多利益关系不平衡所致。邻避设施周边居民处于弱势地位,在复杂的利益格局中没有话语权,公众参与流于形式,政府对公众的诉求表达不重视。因此,基于邻避利益结构失衡问题,应通过协商参与机制,平衡多元利益诉求,以实现邻避供给与社会受益的帕累托最优,这是消除公众邻避抵触情绪,治理邻避冲突的有效措施。
  一方面,将邻避设施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如果无法通过法律制度保障邻避弱势群体的利益,任何的参与和协商都是形式主义。邻避设施的规划、兴建涉及多方主体间的利益分配,政府应尊重受邻避设施影响群体的合法权益,规范邻避设施的选址标准、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对不同邻避设施的风险辐射影响制定细化的技术标准。另一方面,增强协商、参与的实效性。如果行政机关为所有受行政决策影响的利益主体提供了有效参与的途径,就可能通过协商达成可以为所有人普遍接受的共识。缺乏回应的参与由于不具有互动性,进而造成公众在邻避决策中丧失话语权。协商是实现利益平衡的程序性保障,如果赋予公众协商谈判权,则权力通过公民与决策者的谈判得到实质上的重新分配,参与者获得大多数决策者的席位或者完整的管理权力。只有通过富有实效的协商、参与,通过协商之后的利益妥协,尤其是已经占据了过多利益并且形成了利益固化的强势方的大幅度妥协,才能够形成和维护稳定的秩序,也才能够避免和化解邻避危机。
  四、结语
  在一个利益日益分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中,协商与妥协应成为化解冲突的常规化形式。当前邻避冲突治理困局在于政府单维管制的行政治理模式,行政决策过程封闭,治理手段强硬,相关利益群体或参与者拥有不等量或不均衡的相关信息,这是公众难以通过正常渠道有效维护权益的重要因素。协商民主是化解邻避矛盾的一种新思路和新方向,有利于引导公众理性表达诉求,拓展利益表达渠道,促进公民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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