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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中期

地方政府在简政放权中突破“公共悖论”的路径探究/林佳欣 李世友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林佳欣 李世友 日期:2017-10-16 10:12:17
务,突出的是一种价值理性,而作为行政,则必须显示其技术理性,这便是公共行政存在的逻辑悖论。在不断推进简政放权改革的现实背景下,某些地方政府仍然将经济与效率作为政府追求的首要目的,追求效率本无可厚非,但效率必须建立在一定的价值基础之上,但“家长式”的管理模式致使地方政府将手段与目的相混淆,从而偏离了政府的价值追求。总而言之,行政是政府的核心,而公共才是国家的重心,地方政府的钟摆偏向于工具理性而忽视价值理性是“公共悖论”产生的根源。
  2.政府间权力运行的内在逻辑是“公共悖论”产生的重要制度原因。国内学者用“压力型体制”解释中国各级政府间的关系,即中央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方针,依靠政治和行政方式将各项政治目标细化分解并自上而下传达,地方政府则通过制定细则、部署实施等方式加以贯彻落实。然而,政令出自中央的统一政策部署机制,在实际运行过程却充满“灵活性”。地方政府基于维护其部门利益的考虑,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灵活性操作致使政策偏离初衷,这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形是“公共悖论”的实践例证。随着简政放权改革进入深水区,余下的不合理的审批权限无疑是难啃的骨头,而在地方政府放权实践中之所以出现明放暗不放等情形,原因就在于地方政府为庇护本部门的利益而采取“灵活性”的应对措施。例如,地方政府为保全部门利益对审批权采取边减边增的方式或者干脆将审批权交给相关行业协会,地方政府想方设法设置利益壁垒与民争利,从而阻碍了简政放权改革的进程。简言之,中央政府的政策一统性为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执行政策预留了空间,但地方政府却往往打着执行政策的合理性维护私利,这是“公共悖论”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3.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力量对比不均衡是“公共悖论”产生的现实原因。政府与民众之间是委托代理的关系,政府的公权力是由人民赋予的,其一切政策活动都要体现公民的意志,实现公民的利益,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性,从而决定了公共性是政府的本质属性。然而在现实中,公共性的基础并不牢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力量存在非均衡性。一方面,存在诸多中间环节的代议制度以及公民利益表达渠道的有限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人民的愿望和需要未能准确传达给政府,且由于信息不对称,使公民对政府行政行为难以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具备权力和资源优势的政府官员对委托人的权益可能造成侵害。政府与民众之间力量对比的不均衡,容易导致政府与民众对各自的定位出现偏差,具体表现为掌握公权力的政府有权任性,在实践中缺乏敬民之心、背离人民福祉,与此同时,公民对政府的期望值又过高,从而导致公民对政府实践认同度降低。目前,地方政府简政放权的实施效果主要受上级政府的垂直监督,来自水平方向的公众和社会的监督制约手段非常有限。另外,地方政府改革的公开程度和透明度高低也会影响民众对改革成效的正确认知,这些都是“公共悖论”产生的重要现实因素。
  三、地方政府突破“公共悖论”的路径选择
  随着简政放权改革进入攻坚期,地方政府采取措施缩小公众期望与其实践表现的差距显得尤为重要,基于对“公共悖论”成因分析,本文倡导处在转型期的地方政府要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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