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杂志

2024年第2期
欢迎订购
邮发代号 36-104
图书邮购
邮购热线:0371-63937245
2017年7月中期

能力贫困治理与民族地区农村人的全面发展探讨/甘灿业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甘灿业 日期:2017-08-01 18:43:16
构建贫困户、村民自治组织、政府、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治理体系。首先,在治理主体方面。当前,在少数民族地区长期推行的政府主导的贫困治理模式即政府一元治理的模式面临着困境,必须建立基于农村场域,以农村贫困人口为中心,政府引导多元社会主体广泛参与的协同型的贫困治理体系。在协同型的贫困治理体系中,政府应从传统的“划桨型”治理转向“掌舵型”治理,应在整合社会资源的基础上,明确企业、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的治理责任,同时,还应将贫困人口纳入协同治理体系中,充分发挥村级组织的作用,努力实现农村贫困的自治。但是,面对着农村社会力量还较为匮乏、农民的组织程度较弱的困境,还应积极地培育社会组织,加大力度扶持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建设,最终实现“政府掌舵—社会参与—村民自治”的协同型贫困治理体系。其次,在治理机制方面。要构建贫困治理监督机制。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能力贫困治理过程中,应树立以贫困者为主体的政策制定的参与和监督机制,要让贫困者不仅成为反贫困治理的参与者,而且要成为贫困治理成效的评判者和治理过程的监督者。再次,在治理目标方面。少数民族地区农村能力贫困治理的目标不仅仅是增加农村贫困人口的收入,更重要的是要提升农村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以贫困人口能力的提升消减贫困是能力贫困治理的最终目标。
  (二)建设以可行能力为核心的农村多维贫困识别机制
  贫困农户的识别是实施农村地区能力贫困治理的基础,然而我国的贫困治理面临着贫困农户识别政策和技术困境。[12]当前,我国政府主要基于收入维度对农村地区的贫困状况进行识别,而忽视了健康、教育、生活等多种可行能力维度。在贫困识别政策方面,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比较而言,中央政府处于信息劣势,而地方政府处于信息优势,中央层面掌握的贫困户信息只能是汇总性的、抽离化的,面对复杂的农村贫困问题,中央层面要想实现精准扶贫目标,就必须下放权力,通过委托代理的方式强化地方政府在贫困治理中的事权,但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其本阶级利益、信息获取来源等严重影响着对贫困户的识别。加之,基层政府在贫困识别过程中,往往将争取上级政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作为贫困农户识别的主要标准,而没有将识别真正的贫困农户作为贫困治理的目标,一味地迎合政策文件中所谓的贫困户标准。[13]除此之外,在当前的村级贫困治理过程中,虽说已经将住房等因素与收入一起作为贫困识别的衡量标准,但在具体的贫困户识别过程中,还是以单一标准来衡量,缺乏对贫困户各个维度的全面考量,最终导致在“有房无钱”与“有钱无房”家庭面前难以科学公平地筛选,这就极易导致那些因某些生活条件的改变而返贫的农村家庭被排斥在贫困识别的范围之外。为此,应构建科学全面的贫困识别机制,从收入、健康、生活条件以及生活能力等多种因素进行考察识别。要完善贫困识别机制,丰富贫困识别指标体系,在具体的贫困识别过程中应避免将某一指标作为唯一指标进行贫困识别。
  (三)培养少数民族地区农村贫困人口贫困治理意识和能力
  培养农村贫困人口自我摆脱贫困的意识和能力,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贫困治理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少数民族地区农村贫困人口大多处于“
[1][2][3][4][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