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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中期

我国人大专职代表制发展的可行性论析/李俊斌 谈 娅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俊斌 谈 娅 日期:2017-06-13 08:32:22
一般控制在500—1000名,其他国家的议员人数则保持在100—500名。我国目前全国人大代表接近3000人,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更是接近300万人,这在全球代议制国家中规模最为庞大。这样的人数和规模一方面表明了我国人大代表来源广泛,能够最大限度的体现各领域、各方面的意志和利益,另一方面也面临着开会期间每位代表的时间分配不足、审议质量不高、发表意见不充分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代表作用的发挥和人大工作的开展。因此,在确保人大代表必要的代表性的前提下,需要削减代表数量和控制代表规模,更加注重代表队伍履职的质量和效率,这本身也是全面推行专职代表制的重要前提。
  (四)健全人大代表的监管制度
  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7]出于对权力异化的认识和戒备,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权力进行必要监督,以防止产生“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的问题。因此,推行专职代表制,必须加强对代表权力的监督,防止专职代表异化为特权阶层,保障专职代表履行代表职能。一是细化法律监督制度,制定对人大代表实施刚性监督的具体法规和有效措施,增强监督过程的透明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建立人大活动的公开制度,对于凡是公开不会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项可以采取公开辩论和公开表决的方式,使选民知晓和监督自己所选代表的行为表现,并以此作为判断所选代表将来是否适宜继任的重要依据。三是完善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制度,确保选民“有权了解和检查他们活动的每一个细节”[8],使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能够受到选民或选举单位全方位的监督和考核。四是建立健全罢免制度,对于职权与担当不统一、承诺与践行不一致的代表,严格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和惩处,及时终止“不为”代表和“无为”代表的任职资格。
  (五)完善人大代表的保障制度
  推行专职代表制,需要建立健全协调联动的保障制度体系,增强人大代表这一职业的吸引力。一是代表专职设置的法律保障。科学地、适时地修改和完善现行《代表法》《选举法》甚至《宪法》,明确明细专职代表制的法律法规,为其运行奠定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二是代表言论权和人身权的保障。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防止出现任何侵害代表言论权和人身权的行为,以保障人大代表的言论自由、行动自由及人身安全,保证人大代自愿的、主动的、客观的发言和表决。三是代表工资待遇的保障。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要严格规范和统一执行的工资待遇标准,使代表工资待遇适当高于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增强代表入职履职的激情。四是代表办公条件的保障。要加强代表履职的硬件设施和工作环境建设,使人大代表拥有固定的、专门的、良好的办公地点和办公场所,以潜下心来专研代表事务。五是代表离职退职的保障。专职代表制并不意味着终身制,须建立人大代表离职退职保障制度。可以遵循两大基本原则:对于正常退休而不再担任的人大代表,依据我国现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制度领取退休金;对于落选或其他原因而不再担任的人大代表,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条件拨付一定的安置费。这样就有利于解除人大代表的后顾之忧,使人大代表专注于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
  
  参考文献:
[1][2][3][4][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