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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中期

我国人大专职代表制发展的可行性论析/李俊斌 谈 娅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俊斌 谈 娅 日期:2017-06-13 08:32:22
立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取决于人大代表的专业化水准和投入的时间。卢梭认为,立法工作并非普通人能胜任的,“要为人类制订法律,简直是需要神明”[3]。密尔也指出,“几乎没有任何脑力工作像立法工作那样,需要不仅是有经验和受过训练,而且通过长期而辛勤的研究训练有素的人去做”[4]。兼职代表虽然在其原本行业内具有很强的职业能力,但由于在立法工作上的非专业化背景,他们大多不熟悉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立法事项及立法程序,容易出现立法者不懂法的现象,影响了立法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另外,由于兼职代表数量过多,而人大会期过短,所以在较短时间内将大量的代表聚集在一起,让他们在会议期间充分、审慎、科学地讨论决定问题,充分提出富于建设性和创造性的意见是难以实现的,这就限制了人大职能的充分发挥,导致议政效率不高。专职代表制有利于具有专业法律素养的人员在选举中脱颖而出以胜任立法工作,为制定行之有效的法律和法规提供人才保障。同时,专职代表制使精简代表人员、延长人大会期成为可能,人大代表有充足的时间全身心地投入代表工作,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充分行使代表职权,从而提高立法效率和立法质量。
  (四)专职代表制有利于人大有效行使监督权
  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监督权是其非常重要的一项职权。监督权的有效行使,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人大的监督对象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国家机关以及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宪法虽然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但是并未限制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兼任人大代表。从目前人大代表的分布情况看,人大代表来自各领域各行业,其中也包括来自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代表,而且各级领导干部在各级人大代表数额中所占比例较大。从理论上讲,我国人大与“一府两院”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实施监督权的过程中,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不能存在利害关系,但现实是相当一部分“一府两院”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兼职人大代表,当他们以人大代表身份行使监督权时,被监督者却是自己或本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这就使人大代表陷入身份重叠、自我监督的尴尬境地,在很大程度上虚化了人大监督权威。推行专职代表制,使人大代表成为一种固定的职业,实现宪法监督主体的“特定化”,使人大代表处于相对独立的身份地位,摆脱“一府两院”职务的羁绊,有利于更好地监督“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三、人大专职代表制的实践路径
  专职代表制是我国人大制度改革创新的一个发展方向,但目前全面推行专职代表制可能还存在着许多现实难题。因此,从兼职代表制向专职代表制过渡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把观念转变和制度设计有机结合起来。必须立足我国人大制度发展的具体实际,积极参照和接轨发达国家议会制度的有益经验,从建立健全系列相关配套制度的视角来逐步推行专职代表制,使专职代表制的实施更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以助推我国人大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
  (一)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
  完善选举制度是推行专职代表制的首要问题。选举制度的完善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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