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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中期

我国人大专职代表制发展的可行性论析/李俊斌 谈 娅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俊斌 谈 娅 日期:2017-06-13 08:32:22
ldquo;巴黎公社”就明确表示不支持公社委员的兼职行为,要求公社委员一般不得兼任其他任何形式给予薪酬的有关职务,即使存在兼职的情况,也不允许出现“兼薪”的现象。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政体价值时还指出,“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能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报酬”[1]。由此可见,马克思虽然反对人民代表享受高薪,但并不否定无产阶级政权给人民代表发薪金。所以,巴黎公社委员在被要求不得兼职的同时可以收获薪金。列宁继承马克思的思想观点,明确强调俄国民主共和国宪法应当切实保障人民代表的薪金,只是苏联并没有由此采取专职代表制罢了。基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发展的特定环境和实际需要,后来社会主义国家大都借鉴苏联的“苏维埃”代表制度而普遍实行兼职代表制。
  我国于1954年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应地效仿了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设计,主要采用兼职代表制。但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人大代表制度并没有完全排除或拒绝专职代表制,而在有限范围内实行了专职代表制,即部分代表专职化。1982年,我国宪法第六十五条和第一百零三条分别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这一规定促使人大代表机构的常设性机关与执行机关更加相对独立,既有利于集中精力搞好人大常委会经常性事务工作,又有利于人大常委会有效地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可以说是我国人大代表专职化的理论渊源。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全国人大特别是它的常委会的组织建设,在逐步实现委员比较年轻化的同时,逐步实现委员的专职化。”这进一步推动了学界及政界对专职化这一关系人大代表制度改革问题的高度关注与深入探索。除学界在理论层面上进行研究,各地方在各级人大常委会建立过程中也开始试点委员的专职化。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保证立法和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报告关于“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的精神,2003年十届人大一次会议首次设置了19名全国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这19名“特别人大常委”的年龄在39岁至52岁之间,其中近半的人员是来自中央国家机关的具备专业知识和熟悉业务工作的司局级干部,其余的是来自学界的知名专家学者。首批年轻专职委员的设立是我国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和推进专职代表制的初步尝试,标志着此前仅仅停留在学理探讨阶段的专职代表制问题已经提上实践议程,这也可以看作是我国人大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标志。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虽然2010年修改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但《代表法》也没有明确限定代表必须兼职或不能专职,这表明专职代表制符合或者至少不与我国宪法和法律精神相冲突。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健全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制度,优化常委会、专委会组成人员知识和年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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