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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中期

法治思维在村务管理工作中的转化运用探析/田 刚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田 刚 日期:2017-04-27 09:48:28
山村档案工作正式开始于1964年,即使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也从未间断。通过广泛建立调解档案、建房协议档案、土地变更档案等,及时化解了各种矛盾纠纷,促进了邻里和睦、社会和谐稳定。[9]村干部在收集村务工作证据时应着重抓好三个方面:一是注重收集书证、物证。在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计生帮扶、低保扶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落实及相关款项发放中,做好会议记录、谈话记录等书证、物证的收集。二是注重收集人证。在化解纠纷、调处矛盾等工作中尽量不要一人上阵,至少要找一名村“两委”委员或其他村民随同作证,避免“单枪匹马”没有证人,到时说不清楚。三是注重证据保存。会议记录、调解协议、村民承诺、证人签名等资料要及时整理、立卷归档,做好保存和换届交接工作。
  (二)在纠纷调处中坚守中立意识
  村干部在调处村民矛盾纠纷时,往往为权为情所困,不能秉公裁判,最后失去威信。一方面,个别村干部根本没有中立意识,而是高高在上,认为大权在握,想怎样决定就怎样决定,“我说谁对谁就对,不对也对;我说谁错谁就错,不错也错”,久而久之,胜败者皆不服,输赢者都不说好。另一方面,有的村干部为官一任,不是为了谋一方之福,而是为了谋个别亲朋好友之福,在纠纷调处中站在亲友角度思考、为亲友利益说话,成为典型的优亲厚友型村官,最终被大多数民众抛弃。
  树立司法权威离不开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保障制度。[10]《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法官在运用法治思维时强调中立超脱是实现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的需要。法官只有在诉讼各方之间保持中立,才拥有观察诉讼的最佳位置,才能对案件有客观整体的把握,进而才会最终实现公正的判决。[11]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守护神,正是在司法实践中通过践行中立超脱的法治思维,在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基础上独立行使司法权,居中、独立裁判,不徇私情,不受上级法院和党政领导干部等纵向和横向的干扰,不接受当事人的请托,做蒙上眼睛的正义女神,最后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保障公平正义和司法权威的实现。
  中立方能公正,公正方显公信。村干部在处理矛盾纠纷时,要树立中立意识、摒弃权力意识、遏制亲情观念,以旁观者的角色去倾听争议双方的事实陈述,甄别事实真伪,探究意见分歧的实质,正确处理公理和私情的关系,用公心明公理,最后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决,提升村干部在广大群众心中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杜万华.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253.
  [2]杨险峰.以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 科学谋划法院工作新思路[J].发展,2015(2):19-20.
  [3]杨自根,高山,赵杨杨,顾婷婷.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模式分析与完善思考[J].医学与法学,2015(1):23-26.
  [4]政府主导+第三方监督:共守碧水蓝天[N].贵州日报,2016-06-22.
  [5]李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方法论特色[J].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15(4):22-25.
  [6]四起“村官&r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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