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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中期

法治思维在村务管理工作中的转化运用探析/田 刚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田 刚 日期:2017-04-27 09:48:28
家要征收该地块,根据政策规定,补偿金额远高于当时流转价格。于是村民想不通,以当时没有召开村民会议征求意见,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当初严格遵守村民共同参与议事这一程序,姑且不论群众事后满不满意、起不起诉,至少不会以不符合程序作为诉讼事由。
  另一方面,有的村干部在工作中注重走程序,但忽视了实体正义。比如,有的村在土地承包纠纷处理工作中,遇到新嫁入妇女要求享受土地权益时,立即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投票表决,结果除了该妇女自己家人外,其他全部投反对票。这种表面上的民主决策,实质是“多数人的暴政”,这看似与有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宏观调控政策相吻合,但实质上与法律规定及相关政策相违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三类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最高人民法院也指出:发包方可以将机动地、新开垦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土地等优先用于解决新增成员的承包地问题;发包方如果无机动地和无新增土地,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新增人口的耕地问题。[1]像这种通过所谓的民主决策,一棒子将可得应得的合法权益排除在外,不但不合法,而且有的耕地面积原本就少的户头再新增人口,根本无法靠地谋生。这种不实事求是的过程民主,结果就会导致不公平正义。
  法律是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依法律之治就是要让所管之人和所理之事实现公平正义。法治之正义分为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实体正义是程序正义追求的目标,两者相辅相成。[2]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法均强调诉讼程序,通过规范诉讼程序实现裁判结果的公平正义。同时,在《合同法》《刑法》等实体法中,以法律规则和原则的形式做出公民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及法院裁决、量刑标准等强制性规范,遏制自由裁量权,以实现实体(结果)正义。
  村干部在村务工作中要秉持程序与结果同等重要的法治思维,不能“不要过程,只看结果”,也不能“只要过程,不管结果”。村党支部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决策要广泛听取民意、汲取民智,但不能让民主的华丽外衣蒙住双眼,当民主议事、民主决策出现偏差,出现“多数人暴政”的非民主本意结果时,要及时发挥集中功能,心里揣着公平正义,及时纠偏,努力让所决、所办之事得以公平公正。
  (二)管好“少数人”要引入非诉第三方裁决机制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农村社会矛盾日趋突出,虽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但不可能一蹴而就,仍然有很多上访民众“信访不信法”,不找法院而找政府、找村干部给他们解决问题。对于上访的“少数人”,大多村干部采取“一拍二推三甩”的办法简单应付。“拍”,即村干部遇事不深入体察实情,不广泛征求意见,而是滥用权力砍“三板斧”,甚至威逼利诱,最后快刀斩乱麻,“通不通三分钟”;“推”,即做不通工作就将矛盾往上推,告知上访对象去找乡政府、县政府;“甩”,即到了上面还是解决不了,上级要求村干部结合实际妥善处理,而村干部认为自己已经尽责,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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