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杂志

2024年第2期
欢迎订购
邮发代号 36-104
图书邮购
邮购热线:0371-63937245
2017年4月中期

法治思维在村务管理工作中的转化运用探析/田 刚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田 刚 日期:2017-04-27 09:48:28
着“破罐子破摔”的心态甩开不管,随他想怎样就怎样。这些简单粗暴的方法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而且会使矛盾升级,缠访闹访增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不稳定。在当前信访未完全纳入法治化轨道的过渡时期,引入第三方裁决机制,不失为管好上访者这一“少数人”的有效举措。
  第三方裁决机制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在我国诉讼结构及庭审模式中,法院作为原、被告或控、辩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居中审理裁判,本身即为一种第三方裁决机制。但其判决、裁定受到专业性、强制性等方面的限制,有时难以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出于专业、效率、情感等方面的需要,在国际国内司法实践中,构建了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委托法院之外的第三方居中裁判的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的第三方裁决机制,作为法院刚性裁决机制的补充,其具有耗时短、费钱少、易于接受等特点。非诉第三方裁决机制最早适用于国际贸易领域,后来发展到医疗纠纷、网络交易和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比如,我国在传统纠纷解决方式不能有效解决医疗纠纷的情形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应运而生。各地还在实践中纷纷探索和形成了各自的操作模式,这些模式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因程序简单,服务免费或收费少,周期短,法、理、情相结合等特点而受到医患双方的欢迎。[3]近年,一些地方在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也引入了第三方裁决机制。比如,贵州省清镇市在成立环保法庭之后,于2013年底与贵阳市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签订《公众参与环保第三方监督委托协议》,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委托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对政府相关部门和辖区一、二、三产业进行第三方监督。自此,政府和企业成了“运动员”,公众和环保组织当上“裁判员”。[4]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等刚性拘束不是依法治国的唯一手段,第三方解决机制同样是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手段之一,而且在有的领域更加凸显其优越性和实效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非诉第三方裁决机制不失为法治语境下一种很好的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农村社会更多是熟人社会和亲情社会。在人情面前,大家很容易破坏规则。[5]一个村的村干部和村民可能是三亲六戚,或者至少也是邻居,其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村干部在处理信访工作时往往会左右为难,不便裁决。另外,有的村民会认为村干部毕竟是和上面经常联系的“地方官”,村干部所做的决定更多是站在上级领导的角度考虑,不会真正为老百姓说话,甚至认为村干部和“上边”就是一个鼻孔出气。因此,他们可能不相信村干部所说所做。再加之农村上访案件特别是老上访户诉求所涉及的问题多是难啃的骨头:有的是历史遗留问题,证据资料遗失,无法取证;有的是现有法律法规的空白点;有的是法律与政策的交叉矛盾点。对于这些矛盾纠纷问题,用现有法律法规可能确实难以做出非黑即白的裁判,剪不断理还乱。这与上述国际贸易、医疗纠纷、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等纠纷的复杂性有着极大的相似之处。因此,在农村信访管理工作中,亟须借鉴运用非诉第三方裁决机制,村干部走到台后,利用外力协调化解信访问题,不失为当前管理信访“少数人”的有效举措。
  在具体工作中,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邀请不同类
[1][2][3][4][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