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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中期

法治思维在村务管理工作中的转化运用探析/田 刚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田 刚 日期:2017-04-27 09:48:28
型的第三方人士开展裁决、说服、协调等工作。一是针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可以邀请县乡司法工作人员、法律服务志愿者、法律顾问、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做工作,通过他们以法服人,调处纠纷。二是针对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扶持补助、脱贫致富等方面的信访案件,可以邀请外出务工农民成功人士、县乡干部、同本村有联系的社会知名人士做工作,通过他们以理服人,化解矛盾。三是针对缠访闹访、无理取闹的信访人群,可以邀请寨老、上访者的亲朋好友做工作,通过他们以情动人,化解怨气。
  二、法治思维在管财中的转化运用
  根据现行财经制度,实行村财乡管,即使村级自身创收的集体经济也要上缴乡(镇)财政部门,然后再按规定拨付给村级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村级只有使用权而没有管理权。但村级使用上级拨付钱款时,钱款在村级短暂停留的过程中也涉及管理,也是广义的管理过程。在管财工作中,要注重转化运用及时正义和公开透明之法治思维。
  (一)管理使用钱款需要及时正义
  近年,一些村在管理使用上级拨付的救济救灾、扶贫济困、工程款项时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不发放不使用。以留存管理费等理由明目张胆截留,甚至私藏于村干部腰包,予以贪占。二是发放使用但不及时。或者挪作他用,等到其他款项来了再填补缺口,还美其名曰“急事优先”;或者长期留存村账户甚至私存于村干部荷包,久拖不发,久拖不用。这些情况在各地时有发生。比如,2015年12月,安徽省合肥市纪委通报了四起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村官”挪用截留资金案,相关人员均已经被处分。[6]2016年3月,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湾里乡庙前村村干部葛福林、舒昌华、黄桂珠、李孝元等人骗取国家粮补资金,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违法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7]笔者在调研中了解到,67%的村干部认为:不发放不使用钱款的情况明显违法犯罪无可厚非,但发放和使用不及时的情况可以理解,因为“不是不发放不使用,只是缓一缓,钱是在的,又不会少一分”。
  法谚有云: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民事、刑事诉讼法对立案、侦查、审理、判决等都有明确的时限规定,其目的就是让案件得以及时审理和判决,让当事人纠纷得以及时解决,让受害人心灵得以及时慰藉、所遭侵害得以及时恢复、所受损害得以及时赔偿。否则,如果拖上一年两年、三年五载甚至更长时间,虽然最后公平公正地判决了,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可能在漫长的等待中进一步摩擦升级,受害人的心灵在漫长的煎熬中进一步受伤。因此,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及时实现,及时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
  村干部在管财工作中要树立及时正义的理念,在得到上级拨付款项后,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让正义不再迟到。基础设施、民生建设项目要及时落实,让群众早一天走上硬化路、早一天饮上干净水;救灾款要及时到位,让受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扶贫救济款要及时发放,让所需群众及时得到救济帮助,早日脱贫致富。
  (二)管理使用钱款需要公开透明
  一些村干部在村级财务管理过程中不公开不透明,认为只要没揣进腰包,用下去发下去就行了。但往往因钱款使用情况没让广大村民知晓,不仅不符合相关要求,还给村民带去很多误解,从而阻碍了工作开展。有的村民私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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