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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角下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的四个维度/李储学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储学 日期:2017-01-22 17:10:44
我们的社会治理创新处在初步探索阶段,由政府主导,在公民参与意识、参与能力、合作治理等方面还有待提高。
  (四)政府推动与群众认同的矛盾
  社会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发力,形成合力,才能推动社会沿着法治民主的道路健康快速发展。这既需要政府切实发挥主导作用,自上而下地推动,也离不开全社会的创新创造精神,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参与社会治理,在实践中创造出新的治理经验和发展模式。目前,我国社会治理政策主要依靠政府自上而下地推动,这一方面加大了政府在社会治理方面的成本和压力,另一方面也制约了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的提升。政府工作的出发点是为了公共利益,但由于缺乏公民参与特别是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不同阶层和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得不到充分沟通与协调,政策制定的科学性与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受到限制,因此,我们看到在越接近群众利益的基层社会,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越容易产生纠纷和冲突,再加上政策公开不到位、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及基层政府社会治理能力不足等问题,影响了群众对基层政府的信任和支持。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创新,其主要动力为政府推动,但如何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发挥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这需要我们不断改革创新去赢得群众的认同和支持。
  四、法治视角下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的四个维度
  (一)权利的维度:以公民权利为前提,推动社会组织及公民依法参与治理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障公民权利,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重要原则。没有完善的公民权利体系,就难以实现有效的公民参与,也就不能推动社会治理走向法治化、科学化、现代化。因此,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突破口在于创造性地设计社会治理的机制,这离不开公民权利这一前提。在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社会治理必须加强法治化建设,从社会治理主体意识、社会治理规章制度、社会治理参与程序到社会治理过程及结果,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充分考虑公民意愿、公民诉求、公民能力等因素,让政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公民权利得到合法有效的彰显。
  在创新社会治理机制的过程中,需要依法界定政府部门的权力边界,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充分发挥全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社会发育的前期阶段,政府应坚持两条腿走路:一方面需要行政放权,给社会更大的参与空间,保障和落实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强引导扶持,为社会发育提供必要的帮助。促进社会发育,尤其是要不断扶持和培育各类社会组织,让不同利益群体的公民都能找到真正代表和维护自身利益的社会组织,让社会结构更加健全,让组织参与的渠道更加畅通。
  (二)利益的维度: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引导社会组织及公民进行利益表达和维护
  我们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体现在社会治理中,就是要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创新社会治理机制,让公民能够参与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治理事务,既促进实现公共利益,又依法保障自身利益,在公共利益与团体利益、多数人的利益与少数人的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寻求一个最佳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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