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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研究/周铁涛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周铁涛 日期:2017-01-22 17:07:58
在农村法庭开庭审理,缩短农村案件审理时间,适当减免诉讼费用,鼓励农民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加强基层派出所建设,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和效率,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与此同时,在农村纠纷调处中,要特别注意强化执法、司法及人民调解过程中的普法、释法,让依法办事、依法维权逐渐成为农民的基本生活方式。
  完善农村法律运行机制。完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健全农村法律援助机制,降低群众用法成本,让法律的服务功能、保障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探索建立村干部学法用法机制,尝试以开庭说理的方式调解矛盾纠纷;完善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健全矛盾纠纷处置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职能,继续推进“三调联动”;培育农村法治建设内生机制,加大对农村“法律明白人”的鼓励、支持和培养;强化各职能部门对农村执法、司法的监督,严肃查处各种以权谋私和滥用职权行为,确保执法、司法公平公正,树立法律的权威。
  合理规划农村普法,培育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主体。坚持政府主导,合理规划农村普法的进程和内容。要按不同的对象进行分类普法,对乡镇干部的普法应以宪法精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行政为主要内容;对村组干部的普法应以诉讼法、调解技巧、民法和村民自治为主要内容;对农民的普法应以阐明法的权利保障功能为切入点,讲解证据规则、诉讼程序及与农民生活实际紧密相关的土地承包、劳动纠纷处理等内容。在农村法治发展的诸多主体中,最关键的践行者是村组干部,其行为在村域范围内具有极强的导向作用,普法应自此开始。
 
  参考文献:
  [1]韩松.论政府公权力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侵害及其治理[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6):103-111.
  [2]薛刚凌,王湘军.农村法治建设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9.
  [3]周铁涛.基层治理法治化与民间组织发展——基于湖南桃江县农村的调查与思考[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5(1):43-52.
 
  责任编辑 宋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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