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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研究/周铁涛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周铁涛 日期:2017-01-22 17:07:58
  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应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演绎相结合的发展路径。政府主导型法治发展模式强调通过外在的强制性制度介入,通过法律机制的植入,推进农村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社会演绎型法治发展模式强调通过农村内生力量发展、增进农民的法治需求,推动传统治理方式的法治化转型。沿袭了几千年的伦理道德规则不可能在较短时间内通过外在的法律输入而从农民的观念中抹除,所谓的农村法治化治理并非要完全改变农民的基本生产生活习惯,而只是在农村公共事务管理和农民的经济社会交往中融入法律性规则,以适应农村社会的现代转型。
  农村法治发展实质是一种制度变迁,是现代法治理念、制度、机制逐步融入农村社会的过程。融合政府主导与社会演绎法治发展模式,实现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两种路径的融合是全面推进农村法治建设的现实选择。一方面,要坚持政府主导,以规范权力运行,保障法律实施的权威性;另一方面,要发起社会动员,以保障农民权利,培育农民法治需求和法治信仰。
  (三)发展主体: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和民间组织
  发挥乡镇政府推进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的主导作用。在现代农村治理的多元主体中,基层政府代表国家政权,具有最高政治权威,能有效地组织和监督法律实施;基层干部的文化素质、法律素养普遍高于当地居民,堪当国家法律的代言人;在惠农、支农和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处理中,基层政府赢取了农民发自内心的信任与支持,可广泛发起乡村动员,其主导农村法治建设责无旁贷。破解基层政府主导农村治理的困局,要转变政府职能,将基层政府从千头万绪的压力型体制中解脱出来;改革考核机制,将基层法治生态列入治理绩效考核内容中;加强法治培训,提高乡镇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
  发挥村级组织推进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的主力军作用。村级组织是农村法治最直接的推动者和践行者。在农村法治发展中,村级组织是国家与农民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法律乡土化的实施者;是自下而上进行乡村动员、推进农村法治化治理的组织者;是村域范围内运用村民自治权合法抵制基层政府权力滥用的代表者;是村民合法权益和村级集体利益的维护者。村级组织的法治化运转是国家法律在农村实施的基本载体,是农村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发挥村级组织推进农村法治建设的主力作用要创新村级民主治理机制,保障村民自治权合法运行;转变基层政府职能,改善乡村关系,实现乡政与村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提高村组干部综合素质特别是法律素养,培育法治实践主体,使法律成为乡村行为的基本准则。
  培育农村民间组织,助推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建设。现代农村权力体系结构正发生微妙的变化,基层政府不再是唯一的乡村权威,但仍然是最高权威,村民自治机构的行政化也日趋淡化,农民自发组织的各种团体代表着部分农民的利益,作为一股新的力量登上了农村政治舞台。在现代农村治理中,民间组织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改变了乡村治理格局,培育了农民民主法治理念,缓和了政府与农民的矛盾,助推了村民自治的法治化,其运行诠释了现代法治精神,正成为继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之外推动农村法治发展的第三种力量。培育农村民间组织发展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发展引导、强化地方政府服务,促进农村民间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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