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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中期

和谐预警:群体性事件治理的中性美学通道/郝雅立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郝雅立 日期:2016-03-14 15:50:09
急模式来说,其优势不可替代。以预警为核心的群体性事件治理模式是坚持和合相善的人性伦理的重要表现,是践行人道主义的重要举措,是以积极主动的动态预防行为模式取代消极被动的紧急应对的行为模式,易于用更低的成本、更小的代价换取更好的成效。
  预警的关键在于加强利益表达方式和权威信息发布的引导。在中和文化中,“‘中’也可解释为人的多种情绪隐而不发至宁静淡泊、从容澄澈的一种状态。儒家并不简单地要求人不能有喜怒哀乐情绪,不能表现自己的内在情感,而是崇尚‘发而皆中节’,即每种情绪的表现和释放都要合乎一定的‘度’,有节度、有控制、有分寸,张弛皆有法约,进而达到‘和’的状态与境界”[7]。因此,从文化意识层面培养公民有节度、有控制、有分寸的利益表达方式,健全法制使其张弛皆有法约,这是社会中人格美的基本体现,是社会和谐有序的重要环节。之所以要加强利益表达的规范化,是因为社会公众对其所处的信息环境日益重视,而信息环境的无序和嘈杂给社会公众的信息捕获和理性判断带来很大的误导和干扰,导致更大规模的社会无序和混乱。因此,在群体性事件还没有爆发之前,要加强权威信息的引导以杜绝公民的脆弱心态和不良情绪受到波及,预警群体性行为。
  (二)美感体验:注重道德修养,理性应对群体性事件
  中和之美的倡导者荀子“既看到了矛盾的对立和斗争,又朴素地发觉了矛盾的同一和统一,他不只停留在矛盾的对立和斗争,而是进一步求得统一和平衡”[8]。“中则可从”是荀子的理念主张和行为原则,他倡导在矛盾运动中对待矛盾。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在于不同群体间的矛盾对立与斗争的存在,因而只有将这些对立与斗争的矛盾统一化或平衡化才能将其化解,因此,转变传统的落后观念,树立全局意识和创新观念,整合调解主体的职能,构筑以家庭、邻里、友好调解为前沿,以村居调解、企业调解和街镇维稳中心为骨架,以人民调解为主体,以仲裁诉讼为支撑保障,以行业、社团和行政调解为补充的调解网络,创新平衡利益纠纷的方法手段,建立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四位一体的调解格局,完善被誉为“东方经验”的大调解机制,在矛盾出现之时尽可能将利益格局平衡化,将矛盾冲突点统一化,在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中尽可能地规避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在儒家看来,“‘乐而不淫,哀而不伤’是‘中和’之美精神的一个重要方面的体现,这里面包含着‘克己’的自觉的成分”[9],这种审美理想是以礼义为度,规范情感的抒发。政府部门在面对群体性事件特别是带有暴力倾向的群体性事件之时,要注重道德修养,秉持儒家温柔敦厚的人格情怀。这种道德修养和人格情怀融入法制规范建设中,主要还是体现在调解社会矛盾和预警群体性事件的体制机制之中。例如,建立健全以群体性事件预警为核心的预测、预见、预报、预防、预备、预案、预演机制。
  (三)审美趣味:注重中和的现实功用和美学功能
  中和是一种不同主体之间相互妥协后实现的整体和谐,这种整体和谐的形成方式主要是不同主体双方之间的对话、沟通、协商等柔性的主动行为。就本质而言,群体性事件也是一种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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