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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中期

和谐预警:群体性事件治理的中性美学通道/郝雅立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郝雅立 日期:2016-03-14 15:50:09
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冲突的对象化表现在对抗的相互性。而中性美学是社会主体反抗权力的一种内卷化方式,这种反抗不同于一般的以“哭闹”“卧轨”“闹访”“舆论”等为代表的弱者的权力与以警力、枪支、监狱为代表的强者的权力的直接对抗。笔者认为,社会实在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社会意向性是说社会实在是主体从某种社会客观出发,并基于某种主观意向建构起来的。因此,每个人的社会实在是不同的,这种不同源于社会主体的主观意向不一致。社会主体心态如何关键要看其社会建构的结果,心态矫正也可以通过新一轮的社会建构来实现,如关系认知、意义评判、价值引导等。中性美学便是出自这种社会意向性的理论思维,即一种从生存的审美超越视角切入的强调作用于自身而不受他人规制的反抗形式。冲动的本质在于人的欲望本性,外在地表现为自利、冲突、混乱、失序、复杂……美学与之是一种不共场域的关系,因为“从冲动的那一刻起,人们就缺少了审美的动机”[4]。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中性美学反对各主体间的道德互否,强调一种中庸的道德主义、自律主义式的自我反抗,它有强烈的内卷化色彩,使得个体放弃消极的生活态度和极端的行为取向,以审美生存为方式,以伦理行为为目的,以认知自身、管控自身、考验自身、反省自身、改造自身、完善自身等作用于自身的伦理施为者的角色,将其与他人发生摩擦或矛盾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遏制冲突的产生与升级。
  (二)中性美学中的和谐
  和谐是中性美学的终极追求。在中国古代,儒释道三家的思想可以用一个词来概括,即“中和”。在中国古代哲学里,“‘和’是指事物的多样统一或对立统一,是一种形态、一种境界;‘中’则是处理事物矛盾的一种正确原则、一种标准、一种方法。‘和’是矛盾各方统一的实现,‘中’是实现这种统一的正确原则和恰好量度。二者水乳交融、浑然一体”[5]。周来祥在《论中国古典美学》中说:“‘和’是一个大概念,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根本精神,它几乎涵盖一切,贯串一切。”本质上讲,中和属于一个关系概念,是同质或异质的事物与因素之间协调有序的关系。中和并不是否定差异与矛盾,而是内含着差异与矛盾,并使之协调、平衡;中和中存在的差异的关系分为杂多的异和相反的异;在中和的思想看来,和与不和及中与不中是事物存在的两大关系类型,并且最终归于和与中,中、和贯穿事物发展的全过程。同时,周来祥指出,中华文化的中和思想具备很强的现实意义:它是一个大概念与大范畴,属于古代人的心理结构和思维模式;中和文化反映中国古人对和谐社会与人生的期盼,对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人与自然、社会及自身和谐关系的发展,具有深刻的意义。
  (三)秩序与无序
  所谓秩序,主要讲求制度、规范、公利和简单。中国社会的和谐首先强调整体的和谐,强调社会公利的维护;其次,由整体的和谐来规定个体的和谐,个体应该以一种什么方式,处于一种怎样的位置,都是由整体性决定的,个体必须服从整体的制度和安排,两者调和才能得到和谐,关系才变得简单。无序则是秩序的对立面。将其概括为混乱、自由、自利和复杂,即过于追求自我的利益,为了自身利益触动规范制度,始于自我的冲动与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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