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杂志

2024年第3期
欢迎订购
邮发代号 36-104
图书邮购
邮购热线:0371-63937245
2016年1月中期

利益分化视角下财产申报的制度认同及变革/刘志勇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刘志勇 日期:2016-03-14 15:10:57
完全的离任申报。离任申报不完全,日常申报就形同虚设,正所谓“来不清、去不明”,日常申报只起装潢的作用,徒增粉饰。省部级干部采用的是两年申报一次的日常申报制度。日常申报定为两年一次,这在世界范围内基本无先例可循。在理论上和逻辑上,当干部在两年内发生职务变化时,其财产申报就无法有效落实,而且两年申报一次的规定与干部的年度考核制度、财务年度报告制度等脱节,造成日常申报的不合理性;财产在两年内的变化情况远比一年复杂,这会给事实上的申报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同时也为干部规避财产申报、转移或隐瞒相关财产提供了时机。因此,我国的财产申报在初任申报上,应该把时限延长至任命以后,即便没有立即任职,也要进行申报。日常申报应该与所在部门及单位的会计年度时限相吻合。离任申报的时限应该规定为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离职后三年内,每年都要对其财产进行申报,三年以后不再申报;厅局级以下官员在离任后两年内,每年都要对其财产进行申报,两年后不再申报。
  第四,财产申报管理部门。《规定Ⅰ》及《规定Ⅱ》强调,财产申报的管理部门均为党的组织及人事部门。组织部门权力不具有独立性和垂直性,人事部门不具有独立的监督检查权。财产申报的管理和审查机关应该是独立机构,并且具有足够的权力和权威,直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该机构应该具有专业监察职能、准立法职能以及准司法职能,专司财产申报的管理及审查。鉴于此,我国应该根据宪法设立财产申报管理委员会及各级财产申报管理审查机构。财产申报管理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独立行使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财产申报管理委员会领导全国的财产申报工作,并接受中央国家机关申报义务人的财产申报,上级财产申报管理审查机构监督下级财产申报管理审查机构的工作。财产申报管理委员会及各级财产申报管理审查机构有权对财产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和管理,对不符合规定或要求的财产申报进行调查,对存在利益冲突的申报义务人做出回避、免责、财产处理或财产信托的决定。
  第五,申报责任。《规定Ⅰ》及《规定Ⅱ》强调,对申报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以及不符合要求进行申报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从上述规定看,县处级副职以上及省部级干部违反财产申报规定,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只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并且对于如何具体处理,并无详细阐释,即便从严处理,也只是原则规定,对于何种行为从严,什么处罚是从严,并没有明确界定。因此,这种责任制度既不会真正达到督促申报义务人如实按期申报的效果,也不会对相应违规、违法行为起到惩罚作用。新的财产申报制度应该根据申报义务人违反申报的具体情形分别采取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分以及刑事处分。申报义务人不按期申报,财产申报管理审查机构应进行催报;过期仍不申报,以拒报论,视情节轻重,根据申报义务人权力归属,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罚款数额据申报义务人的职级和工资按三倍计算。构成拒不申报财产罪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申报内容不详以及瞒
[1][2][3][4][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