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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中期

利益分化视角下财产申报的制度认同及变革/刘志勇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刘志勇 日期:2016-03-14 15:10:57
制度认同的前提是制度公正,制度公正是人们按照一定的尺度作为标准,对一种制度做出的价值判断。财产申报制度已经被实践证明是预防腐败的有效制度,具有制度公正的特性,所以人们相信它是正义的、公平的。制度公正会使社会成员产生心理感受上的公平感,其外在表现就是对已存在的正义制度的支持,对相反的制度的反对,以及对未达到正义的制度进行制度变迁的渴望。
  两种截然相反的制度认同趋向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在微观上会阻碍财产申报制度的确立,在宏观上则会导致官民信任危机,进而降低社会凝聚力,出现社会对抗。因此,必须从战略上和策略上对这种倾向加以改进和协调,以期达到新的制度认同,从而推进财产申报的制度化和法律化进程。只要目标明确、引导有方、措施得力,打破原有泾渭分明的制度认同趋向,使相互对立的双方都做出新的选择,形成新的体现公共理性精神的制度认同是有希望的。
  三、构建适合国情的财产申报制度
  集权政治体制使得现行国家廉政制度体系在监督和制约权力、预防和惩治腐败方面,遇到一些难以克服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为克服障碍,继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实现国家廉政制度体系的现代转型,就必须寻找廉政体系建设的突破口。根据财产申报制度的性质、特点、党对该项制度的态度以及公众对财产申报制度的期盼程度,使已有的财产申报制度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已经客观地上升到反腐败和权力监督的议事日程。因此,当前把财产申报制度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是可行的,它符合政治体制改革的“制度需求—制度供给框架”。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2010年公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称《规定Ⅰ》)以及2001年《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Ⅱ》),但并没有法律化和制度化,执行结果也不理想。调查显示,有81.2%的人认为官员财产事项申报制度流于形式[5]。除《规定Ⅰ》和《规定Ⅱ》外,我国一些县、市也在进行财产申报的制度设计和实践,但公开层级低、范围小、监督有限、问责缺失,并且昙花一现的现象较为普遍。成熟的财产申报制度基本包括以下五要素: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申报类别、申报管理及审查、申报责任。
  第一,财产申报主体。《规定Ⅰ》涵盖的主体主要为: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大型、特大型、中型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也适用本规定。《规定Ⅱ》仅适用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我国政府机构庞大,政治权力结构及权力运行复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是国家干部广泛地分布在党、政、军、法系统和各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职能部门,并且诸多官员还拥有多重身份。此外,许多职能部门或特殊职业的工作人员事实上拥有较多的资源分配机会或是与经济领域密切相关,上述人员则游离于财产申报制度之外。可见,两规定涵盖的申报主体仅仅是我国干部队伍的一部分,大量的各级各类干部都没有纳入申报主体行列。因此,申报主体的范围必须扩大,党的方面:中央党的机构中副处级以上公职人员,地方省、市、县党的部门副处级以上公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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