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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中期

利益分化视角下财产申报的制度认同及变革/刘志勇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刘志勇 日期:2016-03-14 15:10:57
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副处级以上公职人员。政的方面:国务院所属部委、机构、职能部门副处级以上公职人员,地方省、市、县副处级以上行政领导,地方省、市、县政府职能部门的正副职公职人员。军的方面:军队营级以上指挥员。法的方面:各级人民法院及检察院副处级以上公职人员。此外,人大、政协、各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的副处级以上公职人员也应进行财产申报。上述申报主体,其职位有交叉或重合的,只就一个职位在一个部门申报一次。
  第二,申报财产范围。《规定Ⅰ》以列举方式在第四条明确了财产申报的内容,包括六项:工资性收入,劳务所得,房产,有价证券、股票等金融产品,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此外,领导干部还需要向有关部门报告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规定Ⅱ》列举的财产范围包括:人民币、外币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合计价值1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债权债务及贵重物品,私有房产,名人字画、古董,领导干部的配偶和由其抚养的子女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以外的投资、股份,土地使用权以及本人认为应该报告的其他财产。从立法技术来看,列举方式是封闭式的,它难以开放性地容纳立法时没有预见或无法预见的情形,而且没有相应细则对上述财产进行解释和描述,以及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因此,具体处理和估价相应财产时会产生异议。另外,许多随时代和科技进步出现的新型财产,并未列入申报行列,导致申报内容的范围相对狭窄。因此,新的申报制度必须对原有的申报内容做出调整,并参考域外已有的理论进行设计。申报内容应是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的财产,包括动产、债权、债务、不动产、无形财产及与职务相关的各种获益和好处。财产位于境外的,也应申报。申报的财产应按类别逐项开列,并说明权属性质、财产来源以及价值,无法确定价值的,应申请专业权威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后申报。还可以引入美国的利益冲突理论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信托制度,对有关资产作出处理。
  第三,财产申报方式。通观国际立法,官员财产申报一般包括初任申报、日常申报和离任申报。初任申报,即国家工作人员在某一职位就任之初的一定时期内,就其现有的财产进行申报。日常申报是指在任职期间,每年要定期就相应财产按照制度规定进行申报。离任申报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因特定职务任期届满,或者不再从事公务活动,或者离退休,或者调任其他职位,必须申报其全部财产。《规定Ⅰ》及《规定Ⅱ》均采用了初任申报、日常申报和离任申报。初任申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中国现有的行政系统内部,官员因降调、升职、挂职等情况都会出现初任现象,因此,对官员初任状态必须予以细化、明确,否则就无法确认官员财产的原初状态。原初状态不确定,日常申报的意义就不大,对于官员财产在任职期间的增减情况就无法明确认定。关于离任申报,《规定Ⅰ》仅强调辞职一种情况,对于离职和退休并未涉及,这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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