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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全过程人民民主逻辑 领导权力法治监督模式研究——基于特别权力关系视角/王 勇 姜兴智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王 勇 姜兴智 日期:2022-08-09 11:15:57

 

 

 
  【摘  要】实现对领导干部权力的法治监督,是抓好“关键少数”、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中之重。这一过程中的现实困境,可以概括为监督无力与权力异化,其具体表征为权力下位主体监督动能缺失、个人决策行为集体化伪装以及利益冲突链条蔓延性延伸。而这需要基于耦合型法治监督模式的塑造实现对领导干部权力监督的法治路径创新。具体而言,要从宪法层面对领导权力监督进行体系性诠释、建构内外联动型决策监督体系和延伸社会身份型监督权利,促进全过程人民民主逻辑下领导权力法治监督模式的创新性发展。
  【关 键 词】全过程人民民主;领导权力;特别权力关系;法治监督
  【作者简介】王勇(1977— ),男,大连海事大学科技处副处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政治学博士后,中共辽宁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组成员,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姜兴智(1996— ),男,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领导学。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国家治理中的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5BFX004);辽宁省社科联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课题“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问题研究”(课题批准号:2014lslktzdian-07)
  【中图分类号】C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22)08-0008-04
 
  一、问题的提出
  2022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坚持抓住“关键少数”以上率下,坚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形成全面覆盖、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抓好“关键少数”不仅是法治监督体系的关键环节,更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所必须妥善处理的关键问题。
  随着行政主体组织复杂化与多样化趋势的加强,不同权力组织内部由于决策机制以及管理模式的差异,其领导干部的权力空间与受制约情况均有所不同。在传统行政法理论中,特别权力关系是指特定领域内的权力主体基于法律、相对人意愿以及特定事实因素,为实现特定公共目的,在一定范围内对相对人享有强制命令权,而相对人负有特别服从义务的特殊法律关系,其在一定程度上是影响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能否得到充分贯彻的变量因素。诸如政府与公务员、公立学校与学生等关系就属于特别权力关系之范畴,这种关系由其内部自带体系规范调整,并排除法治主义的实际效力。[1]相较于其他领域的领导权力,特别权力关系中的领导权力恣意性更为突出,对其进行法治监督的复杂性与困难性也最为突出。因此,本文基于“举重以明轻”的逻辑思路,以特别权力关系为视角,对全过程人民民主逻辑下领导权力的法治监督模式进行分析与论证。
  二、监督无力与权力异化:领导干部权力监督的现实困境
  现代权力组织中,领导干部权力的实际自由空间与科层制逻辑下上级考核评价体系之间存在密切联系。而这一联系因具体权力组织运行环境的实际差异,对领导干部与监督主体之间的微观博弈产生微妙影响。具体而言,特别权力关系中领导干部权力法治监督的现实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权力下位主体监督动能缺失
  在特别权力关系中,基于上下级之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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