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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全过程人民民主逻辑 领导权力法治监督模式研究——基于特别权力关系视角/王 勇 姜兴智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王 勇 姜兴智 日期:2022-08-09 11:15:57
、释”路径完善法律规则体系之外,还需要特别强化程序制约,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对于领导干部权力行使进行全过程民主监督的实践要求。[2]而对其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不仅需要通过规范性文件细化权力行使的具体规定,更需要从干部考评机制方面逐步改变行政发包制影响下任务型考评的片面性问题,运用技术手段强化权力相对人真实性匿名评价的法治保障,保障过程性民主监督的实质效力。另一方面,强化权力组织内部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权力监督制约的关键在于,避免因监督制约而引发个别领导干部采取消极性抵制策略。基于此,应当逐步推进领导干部聘任制模式在更多公共领域的探索性适用。对于因无法恣意行使权力而消极怠工的领导干部,在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同时,根据其工作实效实行新职务动态分流制。而从权力组织监督外在体系强化角度而言,以确立司法审查为前提,在坚持上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优先的同时增加司法审查对于特别权力关系的适用空间,是强化外在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法律保留原则与司法审查有限性原则相结合,以及重点审查事实和程序而避免审查裁量和判断等,也是监督制约领导干部权力的外在保障。[3]
  不仅如此,强化巡查与巡视在监督“关键少数”权力运行合法性过程中的跨级性路径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对此,既要合理提高定期与非定期巡视、巡查制度的频次,也要注意巡视、巡查监督的全局性、全域性和全程性。概言之,建构内外联动型监督体系是实现耦合型法治监督模式监督力的基础性环节。在此基础上,还要形成内外监督体系之间的联动枢纽,而这一联动枢纽的关键就在于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权力组织体系内部的相对独立性监督组织的建构。而组织的内在性和监督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相对独立性监督组织在内外监督体系之间的枢纽地位,这也要求避免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不正当权力干预。
  (三)延伸社会身份型监督权利
  基于监督领导权力而形成的身份型监督权利是公民监督权利在具体监督环境中的重要延伸,更是实现全过程民主监督的现实监督力保障。对于领导干部权力制约而言,管理制度是基础,权力监督是必要路径。为避免特别权力关系中领导决策权与相对人抵抗权之间的过度失衡,基本权利的具体展开是实现领导干部权力监督的重要方面。对此,其中的关键也就在于法定监督权利转化为现实监督权利。因此,基于特别权力关系中公民的特定社会身份,要增加上下级博弈过程中弱势主体权利维护的可能性,亟须将宪法基本权利具体展开至特别权力关系实践中,形成身份型监督权利。不仅如此,公民监督权作为宪法明文规定的基本权利,需要相关国家机关基于法定职权和程序,按照全过程民主监督的实践需要,通过多元方式实现全要素保障。但由于宪法解释制度的局限性,公民监督权的宪法内涵诠释不足,以宪法规范及体系化逻辑为基础的规范建构亟须展开。在“人民主权—人大—国家机构—公民”的宪法逻辑下,公民在特定条件下转化为具有特定身份的“社会人”,从而将针对国家权力违法行为的监督与一般性公众监督对接起来,并在此基础上启动具有权威资源的人大监督,促成公民向人民的理性转化。[4]由此既以合乎秩序的方式激活了主权权威,也保持了全过程人民民主宪法逻辑的动态循环。[5]此外,对于包括特别
[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