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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构建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的互嵌与促进机制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张 磊
日期:2017-09-06 15:50:40
联结点正是“法”,即两者的融合必将建立于制度基础上,而以权力清单确保追责机制的形成正是对于这一联结之“法”的具体化。还必须指出的是,权责一致不仅强调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彼此链接之“法”的完善,还关注两者具体内容的一致性,即权力清单对于追责内容与承接形式的界定必须与责任清单中的相关内容一致,在深化改革的当下,若发现彼此间存在不一致或不协调之处,应以追责机制为基础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调整。
(四)权责相辅:以权力清单为基础对集体责任与个体责任进行有效划分
责任追查机制以制度的形式将责任认定与落实上升至“法”的高度,是权力清单保障下对责任履行的落实,同时也在责任认定过程中为不同责任主体所担负责任大小的确定提供了可操作的标准。现实中,决策尤其是重要决策的制定往往并非单独个体的行为,而是整个领导群体的共同行为,但法不责众,这就意味着具备强制力的责任清单在认定具体责任的过程中必然存在难以执行的问题,必须重新回到权力清单中对权力范围的认定上,以权力范围为基础对各项权力所对应的责任首先进行认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区分责任的性质与大小,最后在确保可以准确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体责任的前提下,真正贯彻落实责任追查制度。一方面,根据领导班子可执行权力的内容与范围确定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除明确表态和正式投票不赞成者可免除责任外,其余主体均应承担相应的集体责任;另一方面,根据领导集体中各自权力的大小不同追究相应的个体责任,尤其是组织一把手,无论其在权力使用中是主动失误还是被动出错,均应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这主要源于其在组织重大决策上的绝对领导权,无论其行使权力的过程是否出于自愿,只要行使权力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权责一致原则下两类清单互嵌性的强化机制
(一)以“法”为基本标准界定权责范围,确保权力与责任的对应性
“法无授权不可为”,权力来自国家和人民,通过立法形式予以确认,无论是权力范围的限定还是与之相对应的责任的认定,均需要首先以“法”为基础。没有凭空产生的权力,也不会有无根据的责任承担,有了法律认可的权限,也就必然赋予权力主体相应的责任。首先,在明确法律依据的基础上,通过设立权力清单,对领导者所掌握的权力种类、权力范围进行“清理”,清晰而彻底地梳理不同层级、不同领导个体所掌握和拥有的权力到底有哪些;其次,以此为基础,根据不同权力彼此各异的性质、内容与行使方式进行必要的归类整理,为同一类型的权力行使过程编制更为详细的流程图,将不同类型的权力子清单进行汇总,形成最终的职权总目录,使其成为领导者权力行使的指南;再次,依据所构建的职权总目录对每一类型权力所对应的责任进行同样的汇集分类,形成责任子清单,并对每一类责任的履行方式、履行过程进行汇编,最终形成责任总目录;最后,确保权力行使与责任履行过程中始终以所设立的权力汇总目录和责任汇总目录为自省、监督标准,避免因权力空间和责任划分模糊而导致的权责不明。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在权力设定上一定要严格厘清不同层级间的权力范围,并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制定统一规范的分类标准。否则,职权划分不清将进一步导致责任认定困难以及权责匹配难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