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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领导干部追责不当的现实逻辑、客观危害与应对之策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庞 鹏 日期:2016-12-07 15:27:53
委员会讨论。责任追究委员会必要时也可以吸纳法律专家或律师参与,做出代表本单位和组织意见的决定。
  (三)完善追责的程序设置与适用
  对于追责结果的正当与否,追责程序的设置与适用至关重要。在行政程序中,责任追究制度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目前,我国许多省份都出台了规章作为依据,如,湖南省2008年出台的《湖南行政程序规定》和2016年出台的《湖南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但是,对于责任追究的程序问题,却未做出明确规定。从程序正义的视角看,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第一,依法收集证据材料,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于涉及相对人隐私的材料要依法保密,需要进行搜查、讯问的,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证件。第二,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并记录在案。相对人的陈述不仅是法定证据的组成部分,而且其认罪悔过态度、主观认识等关系到对过错程度的判断,是法理与情理相结合的重要依据。第三,依法适用回避制度。不管是笔者前面所述的追责委员会,还是实践中的党委、常委会等追责主体,其中涉及与相对人具有亲属、同事、直接上下级、同案利害等关系的人员都应该依照规定进行回避,以实现追责的公平、公正。
  (四)健全追责的救济机制
  对于追责相对人的权利救济,已经成为各国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有利于保障公务人员的基本权利,树立其职业荣誉感;有利于促进公务人员全力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减少隐性规则约束,规范公权力运行。笔者以为,健全追责的救济机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扩大申诉救济的适用范围。《公务员法》第九十条列举了可以提出申诉控告的种类,实际上,公务员在工作中受到侵害的种类繁多,往往难以一一列出,对此,可以在修改或解释法律规定时做出必要延伸,降低申诉准入门槛,将大部分申诉请求纳入申诉范围;《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明确党员申诉处理的机构、审查、期限和程序规定,赋予党员权利救济的制度保障。其次,逐步引入司法救济。由司法机关作为中立机构进行审查,克服内部救济的封闭性,提高追责的公平性;确立司法审查的基本原则,即内部救济前置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和合法性审查原则(不涉及合理性问题);明确司法审查的范围,对内部行政行为进行区分对待,将司法审查的范围限定于相对人奖惩性的人身、财产行为,而不涉及内部人事行政管理行为。总之,相对人的权利救济的完善,涉及权利保障理念的更新和行政改革的推进等问题,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我们在理论与实践方面不断努力。
 
  (作者单位:中共重庆市委党校)
  责任编辑 姜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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