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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领导干部追责不当的现实逻辑、客观危害与应对之策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庞 鹏 日期:2016-12-07 15:27:53
定了对于党员处分的具体情形,而未规定救济途径。故而,在追责不当客观存在的现实下,相对人权利救济困难已经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三、领导干部追责不当的应对之策
  理性而言,领导干部追责不当的问题,在客观上暴露出了行政权力恣意与内部权利救济滞后的弊病,其应对之策还是要从“对于监管者如何进行监管”的角度进行思考。笔者以为,追责需要实现过错与责任、教育与惩戒、成本与收益三者相统一,而法治化、制度化的追责之道的构建仍然是当务之急。
  (一)厘清追责的法定依据
  厘清追责的法定依据,是实现“有法可依”的必要条件,也是依法行政和依规治党的前提条件。厘清追责法定依据需要党政机关及公务人员充分利用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探索设立专门针对党委和领导干部的法律顾问机制,深刻把握追责依据的位阶层级和精神内涵。具体到追责方面,领导干部需要厘清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党内规定。法律规定是追责适用的基本依据,如果相对人的行为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就需要依据《刑法》第八章中关于贪污贿赂罪和第九章中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进行追责;如果相对人的行为造成的后果较为严重,则可以依据一般的法律规定追责,例如,《公务员法》第九章对于过错公务员的惩戒的行为、方式和期间都做了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是法律的具体规定,也是领导干部追责常用的依据,例如,重庆市2014年出台了《重庆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对于情节较轻的责任事故,做出了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岗位等处分规定。此外,如果相对人为党员,就需要在依据法律规定的同时,依据党内规定做出处分。例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反党内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和生活纪律等行为做了党内处分规定。
  (二)明确追责的法定主体
  长期以来,部分党政一把手在加强党的领导的名义下,将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集中于一身,缺乏必要、有效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形成了事实上的追责主体。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领导干部要加强理论学习。特别是要加强行政法律知识的培训与学习,明确相关领域内有关职权划分、权力流程和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党规规定;强化党性教育与理论学习,教育广大领导干部廉洁自爱、依法奉公,树立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的公仆意识和责任意识。另一方面,要完善监督机制。要着力解决一把手权力结构失衡问题,依照职权法定原则,将“决策—执行—监督”三者分立,明确副职的权力与责任,使其从“旁观者”转变为“参与者”;增强上级的巡视与监督,在巡视时间、巡视方式上灵活适用,对群众反映的热点、责任落实不力的事项开展专项巡视和调查;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于涉及重大决策和责任追究事项的会议,严格按照规定的酝酿程序、发言顺序和表决办法进行,避免“一言堂”现象。
  事实上,许多法律条文本身并未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和党组织内部的责任追究主体。实践中,这一问题多数置于党委或部门常委会讨论。鉴于责任追究程序在行政程序中扮演的重要角色,笔者以为,可以在行政机关或党组织内部设立专门的责任追究委员会。责任追究委员会对下级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问题进行讨论,涉及同级别的行政官员可以提交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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