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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县委书记如何实现法治领导方式的转型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毛高杰
日期:2015-09-11 11:00:30
违反党纪国法的时候受到应有的惩戒。这既是县委书记勇于承认自己不足和错误的体现,更是党和国家对于法治的尊重,也使人民群众看到有权任性同样会受到惩戒,从而建立起对法治的尊重和信仰。这不仅仅是对于县委书记这个群体形象的自我纠正,更是党在基层塑造自我形象,保证深水区改革得到群众拥护的重要基础,从而建立起对于党领导人民群众实现“四个全面”的广泛信心。
再次,法治生态的建设更加依赖于一个被广泛接受的法治文化氛围。只有处在一个良好的法治文化环境中,县委书记领导方式的法治化转型才能更加顺利,来自熟人社会的各种因素的影响才能得到克服。在县域内,熟人社会是实现法治的重要障碍,千丝万缕的人情关系不仅影响县委书记的领导方式,也影响法治在基层的顺利实现。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大量农民工流动所带来的城乡互动,再加上近年的城镇化进程,已经基本形成了现代法治所需要的社会基础,但同时也更需要以县委书记为核心的基层领导所培育的现代法治文化。如果缺少党和国家的针对性引导,处在转型中的农村社会就会出现价值世界的空虚,不利于县域社会的稳定发展。法治文化是县委书记领导方式转型的文化基础,也是县委书记领导方式法治化转型能够得到认同和支持的基础,只有形成良好的法治文化,县委书记领导方式的法治化才能够顺利推进,最终实现依法领导的目标。
三、法治生态下的县委书记高稳健性领导方式转型
对于县委书记领导方式来说,一方面,要考虑到具体领导行为在县域内的具体影响,能够在具体的县域政治、经济、文化等环境下,以最符合当地具体情境的方式展开自己的领导,最大限度地展现个人的领导魅力。另一方面,作为党和国家的治理理念在基层的具体执行者,县委书记更是党和国家权力与形象在基层的体现者。与县级以下干部和民众的关系相比,省部级以上干部因为管理工作的宏观性和战略性,更多的是通过间接的方式对其所领导的区域内的各项工作进行领导管理,从而更多的是抽象形象的塑造,也由此形成关于这些领导干部的公共形象,而群众对他们在公共形象之外的行为也并不关心,因此,这些领导干部只需要处理好公共形象的一面就够了,个人因素对于这些领导干部的形象塑造并没有太大的影响。但对于县委书记来说,则不仅仅是要完成自己对于地方党政事务的全面管理,同时还要面对非常具体的一线管理工作,与基层的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的具体互动关系更多。在这种互动关系中,基层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对县委书记具有更为具体和全面的认识,这些认识不仅有公共的一面,也有因为个性化行为而带来的对个人形象的认识,而人们对于县委书记个人形象的认识又不可避免地会和其本身最为核心的公共形象相混同,从而造成角色的混同甚至混乱。虽然任何领导干部都是个人形象和公共形象的有机结合,但对于县委书记来说,这种混同带有较大的风险,如何将个人形象更好地与公共形象结合起来,从而使个人形象服从公共形象,其根本在党纪国法;否则,就会出现个人形象凌驾于公共形象之上,进而以所谓个性化官员的形式公然违法乱纪,如此不仅会使个人走向腐败的深渊,更会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公信力,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也就无从谈起。
要想完成这一转型,需要从党和国家层面的统御性角度出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