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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县委书记如何实现法治领导方式的转型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毛高杰 日期:2015-09-11 11:00:30
理好党纪国法对于县委书记的公共性形象管理。在现代法治话语中,法治的首要含义就是权力要依法行使,因为“权力使人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使人腐败”。县委书记的领导正是行使党和国家所赋予的权力的过程,无论是从抽象的国家治理方略的角度来说,还是从党和国家的权威统一性来说,都应当通过县委书记领导方式在党纪国法的层面上塑造出来一致的形象,这不仅可以保证党和国家的权威统一性,同时也可以为社会对党和国家的认知获得一致性。从宏观的层面保证国家的价值认同一体,从具体的对于国家权力行使的认知上保持稳定性。
  为了实现县委书记领导方式法治化的目标,必须采取基于宏观层面党纪国法的规范与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等地方性知识相融合的方式,而不能仅仅基于抽象的法治理念对县委书记的领导方式进行激进的改进,同时也不能以地方特殊性为理由采取或保守或违宪违法的方式进行改进。因此,笔者借鉴有关复杂性网络研究的概念和模式,采用高稳健性来描述改革进入深水区时期县委书记领导方式改进的模式。高稳健性指的是在我国的县域治理中,在面临各种风险的冲击时,既能够保证党和国家形象的一致性,又能够在变动的社会文化环境下采取可控制的自我纠错机制,在宏观战略和地方知识的互动情境中保持向前改进的能力。
  首先,县委书记的高稳健性领导方式要求其在公共层面所体现的党和国家形象突出,并高度遵循党纪国法的规范。为了实现这一点,县委书记不仅要成为一个具有高素质的领导干部,深入理解和践行党的方针政策,将中央的执政理念贯彻到底,还需要具备坚定的法治理念,形成自觉的法治意识,在自己的领导过程中展现出党纪国法对于社会政治经济的影响力,建立起党和国家的具体可感的形象。这样,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人民群众,都会在公共层面上产生对于党和国家的积极认知,当出现一些具体的社会冲突的时候,可以借助于党和国家的一致形象来弥合和统御县委书记领导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其次,县委书记的高稳健性领导方式要求其在法律所明确的权力清单范围内行使权力。县委书记在县域范围内处于领导核心的地位,如果没有来自法律所确定的权力清单,难免会因为县委书记个人的偏好而逾越法律的界限。为了约束县委书记个人因素所带来的任性行为,也为了缓解和清除多年来县委书记权力过于集中所带来的弊病,必须真正做到权力服从法律的约束,通过法律来规范权力行使,使县委书记的领导行为服从法律的约束。约束的核心便是为县委书记的权力行使划定界限,列出县委书记的权力清单,将县委书记的权力与基层政府的行政权力、应当交还给市场的权力以及应当交还给社会的权力等分离开来。通过权力清单的方式,将现代法治社会所需要的各方资源更好地整合起来,同时也使得各项权力都有其明确的行使空间。当社会发展的时候,出于权力清单改进的需要,也可以通过各项权力清单的相互竞争与协调,发展出更为科学的县委书记权力清单,形成党的领导和人民群众自发有序的党政干群关系。
  再次,县委书记的高稳健性领导方式转变需要完整的法治生态环境的配合。对于党和国家来说,县委书记的领导方式就是党的理论层面的执政正当性在基层治理行为中的实践检验方式,只有保证法治生态在基层形成良性的生长态势,才有可能避免县委书记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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