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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县委书记如何实现法治领导方式的转型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毛高杰
日期:2015-09-11 11:00:30
记也有亲疏远近的区别,这就带来了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部门化,进而影响县委书记领导方式的顺利行使。
再次,政商之间的熟人化与“潜规则”化。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以发展为导向的改革思路,加上20世纪90年代以来县域竞争的加剧,给每个县级领导增加了发展经济的压力,从而出现了县域政府的公司化现象。在这一经济发展的动力之下,县级党和政府的职能既有政治上的需求,也有经济上的需求,二者联合起来,从而导致县级官员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而与商人之间发生超越正常管理与服务界限的关系,出现了官商之间相互利益输送的恶劣行为。政商之间的熟人化使县级领导干部有可能触碰党纪国法的雷区,从而出现所谓的个性化官员,在成就个人的强势形象的同时,付出惨重代价的是党和国家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县委书记领导方式的法治生态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党依法执政,无论党内党外工作,都应当以法治的方式进行治理。县委书记处于县域的核心位置,一举一动都对县域的各个方面产生影响,尤其应该在领导方式上贯彻法治方式。但实践中的法治不仅仅是县委书记个人的事情,也需要有良好的法治生态,才能使县委书记的领导方式真正实现法治化,从而实现党的依法治国目标。
法治生态是一个有机系统,县委书记以及其他领导干部都是这个生态的一部分,如果法治生态的各个环节都得以完善,县委书记领导方式的法治转型自然就得以实现。
首先,从形式上来说,法治生态应该体现为领导方式的法治化。法治生态要求领导方式以宪法和法律为准则,不因为县委书记个人职位以及个人人格的原因而发生偏离,在保证领导方式稳定性的同时,也为县域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性提供法治保证。这不仅仅是县委书记的个人问题,更是改革进入深水区后能否赢得基层民众支持的根本问题。只要县委书记采取充分体现依法治国的领导方式,而不是囿于熟人社会的关系网,依据个人喜好而采取不同的领导方式,自然会建立起来良好的县域法治生态,无论是其他基层领导干部还是人民群众,也会形成以法治为准则的行为模式。
其次,对于法治来说,不仅仅是要静态地符合某一法律准则,更重要的是能够在县委书记的动态领导过程中得到贯彻。县委书记的领导方式是与其他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的互动过程,也是县委书记自我形象的塑造过程,更是党的形象的自我塑造过程,因此,一个动态的可感知的领导方式符合法治准则,才能保证国家确立的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具体实现。其一,领导过程的法治化体现在县委书记决策行为的程序化。法治的内在要求强调权力行使的程序化,只有通过符合法治要求的程序设置,才能够避免县委书记个人因素对于决策行为的任意性影响,一方面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另一方面也保证决策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避免决策的个性化太强带来的短期化效应,也避免党和国家的权威、形象受到严重损害。其二,领导过程的法治化体现在运权过程中的法治准则。法治准则要求县委书记运权的透明化和民主化,在事关县域发展的各项问题上,县委书记的运权方式应当置于法治所要求的公开上,接受来自党内外的合法监督。其三,领导过程的法治化还体现在对于违反党纪国法行为的惩戒要及时公开。对于县委书记来说,不能要求其一点错误都不犯,而是要能够做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