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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县委书记如何实现法治领导方式的转型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毛高杰
日期:2015-09-11 11:00:30
权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构建一个良好的法治生态环境需要做多方面的工作。从党政权力运行环境来说,一方面需要领导干部法治观念的建立完善,形成大家知法、用法、守法的权力运作环境,避免个人因顾虑县委书记威权而不敢坚持党纪国法的原则;另一方面需要人民群众形成依法行使自己权利和依法维护自己权利的法治观念,这样当出现社会矛盾和局部冲突的时候,人民群众可以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与县委书记等公权力的行使者进行基层民主互动,避免强力维稳所带来的弊病。这种理性互动的方式,使得县委书记等公权力行使者具有更强的依法进行深水区改革的能力,也能培养出具有现代理性色彩的现代公民。只有这样,一个良性的法治生态环境才能建立起来,才可能培育出来稳健性的县委书记领导方式,从而避免所谓个性化官员带有野蛮生长性质的领导方式对党和国家造成深远的伤害。
最后,县委书记的高稳健性领导方式转变需要处理好党纪和国法的正确关系。如何在县委书记的领导过程中促进党纪和国法的有机协调,不仅仅是县委书记的个人问题,也不仅仅是某一县域的地方性问题,而是在战略层面的依法治国是否能够在具体的权力行使中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的问题。县委书记作为党在基层的执政职责的履行者,应当将党纪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体现党的先进性,而不能将自己与普通人混同。县委书记在行使自己的权力的同时,也必须将宪法和法律作为自己领导行为的准则。在我国的政党制度下,社会主义法治和党的领导是一体两面的问题,当县委书记的领导方式出现问题的时候,党纪国法应当形成有机的协调,一方面保证党在政治上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另一方面保证党在执政上的权威性和合法性,如此才能通过县委书记的领导行为形成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法治。当每一个县委书记都形成这样的领导方式的时候,依法治国的目标自然就会实现。
[注:本文是河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社会风险管理与控制”(项目编号:14240041040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责任编辑 介明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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