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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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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破格提拔干部的现实误区及矫正之道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王宇明 日期:2015-03-05 18:03:54
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推荐的人选,由该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领导个人推荐的人选,领导本人就是推荐的责任主体;由群众推荐的干部,则群众代表是主要责任主体;个人自荐的,就由其个人承担推荐责任。所有的责任主体或相关主体都要在推荐表中签字署名,并填写相应的推荐理由。在组织考察阶段,要落实相关考察人员的责任。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是干部考察的主管部门,对考察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考察组成员是考察工作的直接承担人,负有直接责任;考察对象应该配合相关人员做好考察工作,对考察人员所提问题的回答负有主要责任;谈话对象对自己的谈话内容,负有不得隐瞒、不歪曲事实的责任;纪检、审计等部门对提供的材料负有相关责任。在讨论决定环节,明确与会者的责任。会议主持者对其言论承担相关责任,投票者对其投票行为承担主要责任,由领导自行拍板决定的情况则由其承担相应责任,唱票、监票人员对其唱票和监票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在任前公示阶段,公示主体对公示宣传是否到位负责,对公示方式是否科学负责,对公示内容是否全面负责,对公示时限是否有效负责,对公示程序是否合理负责。
  三是强化责任追究。针对在推荐中收受财物、篡改和压制民意的情况,必须追究相关推荐主体的行政责任。在组织考察环节,对于因考察失真、失察而造成用人不当的,收受贿赂、弄虚作假、放松考察的,故意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则要追究相关考察主体的责任。在讨论决定阶段,对于与会人数未达到三分之二而决定干部任用的,未经表决就按主要领导意图决定干部任用的,临时动议提名研究任用干部的,均要追究相关主体的责任。在任前公示阶段,在公示时间上故意拖延,在公示内容上含糊不清,在公示方式上处理不当,导致公众质疑声不断的,应对相关公示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同时,为防范和限制官员任人唯亲、营私舞弊,应明确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责任,若相关行政主体在破格提拔工作中,遇有应自行回避的法定情形而不回避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做出的行政决定也因此作废,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作者单位:新乡学院)
  责任编辑 介明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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