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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放权、强责、让利:转变政府职能的着力点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贾 博 日期:2014-01-24 17:38:22
 在政府向市场放权方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重要的突破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必然要求进一步明确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减少政府对企业微观经济行为的过度干预,减少不必要的审批行为。新一届政府组成以来,已取消和下放334项行政审批事项,在激发社会投资和创业热情、增加民营个体企业、带动民间投资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涉及权力重新配置和利益格局调整等深层次问题,应注意把握好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适度。行政审批是把双刃剑,既可以弥补市场失灵问题、有效规避风险,也可能出现抑制市场活力、增加经营成本等负面作用。要实现其效用最大化和最优化,必须将行政审批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也就是适度的问题。应当以放权和做减法为主线。在生产经营活动领域,只要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行业组织能自律管理的就要减少政府审批,特别是要聚焦在企业生产经营和改善民生等领域,把社会意见比较集中、企业反映强烈而又的确不合理的审批项目抓紧取消或下放,从体制机制上最大限度地给各类市场主体松绑,激发企业、个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第二,依法。行政审批行为必须依法行使,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权限法定。政府所有的行政审批权限都应当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审批行为不能行使。应当避免变相审批,把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核准制等。二是程序法定。行政审批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政府机构不能无视法律程序任意进行审批。三是规范自由裁量权。行政审批中的自由裁量权应当加以规范,避免和减少其滥用的可能性,这样既可以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提供对未来发展的稳定预期,又可以遏制审批“寻租”现象,减少腐败的温床,特别是有利于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在政府向社会放权方面,关键是要树立社会本位的理念。政府应当服务社会,培育社会自治组织和力量。特别是在我国当前社会组织不健全的情况下,政府更应当发挥引导和服务职能,提升社会组织自治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逐步改变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体制,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有效承接政府转移的部分职能。
  在向下级政府放权方面,应当坚持贴近服务和贴近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通过权力下放,调动地方主动性,释放地方活力,实现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和责任相匹配,探索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在中央财政支持地方的经费使用上,应减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这样就可以放手让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公民的需求和公共服务的提供水平有效分配财政资源。地方政府也要优化职能配置,做好中央和上级政府下放权力的承接工作,按照各自的事权范围分级管理,注重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
  二、强化职责
  中央政府应当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将时间和精力集中于健全宏观调控体系方面。既要研究和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和政策,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重大经济结构协调和生产力布局优化,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又要增强针对性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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