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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政治强人公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限度解析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刘东杰 张长立
日期:2013-06-06 16:25:00
理念业已深入人心,但对于政治强人突破合法性限度的行为,只要不是过于严重,公众特别是对政治强人“偶像”式崇拜的公众多会主张对其宽容。而公平正义的原则又拒斥政治强人的豁免权,如果政府机关在强大的“非理性”民意的压力下对其宽容的话,则是对一国终极价值的严重侵蚀。因此,对政治强人突破合法性限度的行为也必须加以客观地处理。但如何才能做到客观处理呢?一是相关国家机关要坚持秉公执法的原则。这一原则是国家机关权威性得以维持的重要基础,也是国家机关政治合法性的重要来源。但国家机关中最活跃的因素毕竟是人,即公共行政人员,要使所有行政人员都能主动做到秉公执法似乎有着较大的难度。因此,必须引入社会力量,让社会团体、组织或公众作为监督者,以便能矫正或预防同情政治强人的“枉法”现象出现。二是发动理性的公众形成相对势能。对于“非理性”民意的持有者,通过法律的途径加以规约,往往不是一种妥当的选择。而通过发动抱持相对观点的理性民众的参与,可以形成相对压力,迫使“非理性”群众主动放弃对政治强人的“偶像”式支持。这种压力对于国家机关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政治强人突破合法性限度的公共行为也是一种较大的支持。三是通过舆论宣传消除“非理性”民意的基础。使公众了解真相,是破除对政治强人“偶像”式支持的重要途径。公众对于政治强人的“偶像”式支持,往往是视角的偏狭造成的,一种将政治强人的优势无限扩大、将其弊端无限缩小的思维习惯一直统治着这些人的大脑。政府可以通过对政治强人的错误公共行政行为进行鞭辟入里地分析,动摇“非理性”公众的信念,使其对政治强人的盲目崇拜热情冷却,进而减小这类公众群体对于相关国家机关客观处理政治强人突破合法性限度行为的压力。
(作者分别系江苏省淮安行政学院讲师,中国矿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 王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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