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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政治强人公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限度解析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刘东杰 张长立 日期:2013-06-06 16:25:00
果不得与人人都应遵守的规定相悖,这在很多情况下便带来了决策过程的拖沓与烦琐,当然这对于彰显民主和人性价值的今天是必要的;个人自由在倡导个性解放的同时,也在逐步束缚公共权威的手脚,缩减着其作用范围。而政治强人的治理逻辑往往贯穿着“人治”的思维,其治理行为所遵循的往往是个人的意志,虽然我们不能妄测这种个人意志的属性,即其出于“公益”抑或“私益”,也不能武断地认为这种意志与民主、法治和自由精神是相冲突的,但必须明确的一点是,个人意志是导致“人治”的必需条件。新公共管理虽也对这种个人意志并不反感,甚至倡导个性的回归,但我们切不可理解为个性可以在公共行政领域无限张扬。倘若个性在公共行政领域无限张扬,必定导致“人治”行为的出现,最终埋没民主法治和自由精神。
  在当前我国大力倡导自由与民主法制建设的背景下,政治强人的治理似乎正在寻求着“人治”与“法治”的平衡。一方面,我们要追求发展的速度,这在很多情况下是牺牲了个人自由和民主法治换来的;另一方面,我们又在呼唤着现代政府和现代公共行政精神,对于个人自由和民主法治奉若神明,而这必定会拒斥“人治”现象。政治强人要保持其三个特征,其个性化行政就不能放弃。但要保持这三个特征,通常又会面临着挑战民主法治和个人自由的危险。因此,政治强人必须找好平衡,既能保持个性化行政,又不对民主法治和个人自由带来威胁,即把握住合法性的限度。
  前面提到,强人治理贯穿着“人治”的理念,但并不是说我们应视“人治”为洪水猛兽。只要将“人治”限定在一定的范围,这种“人治”是可以接受的,并且比单纯的民主法治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合法性限度也能得以保全。但如何才能够做到这一点呢?
  1.培育政治强人的“公共性”品格。政治强人通常都具有难以羁束的自我个性膨胀,如果单纯地从规则与程序的角度去规范其行为,约束其张扬个性的话,很可能会出现这样的结果:要么政治强人因手脚被束缚而逐步磨灭个性,转变为普通的公共行政人员;要么会突破规则,违反制度性规定,使权威性规范遭到侵犯。因此,我们不能仅仅以严苛的制度性规定来规范公共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而应在一种更为宽松的原则性规定下,积极提升其“公共精神”,锻造其“公共性”品格。公共性是一种公有性而非私有性,一种共享性而非排他性,一种共同性而非差异性。政治强人因其个性张扬,对其进行“公共性”品格的培育往往要难于普通的行政人员。要实现对其“公共性”品格的良好培育,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使其明晰公共权力的逻辑。公共权力不是政府天然就具备的,它是一种委托性或让渡性权力,是公民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让渡给政府的权力。政府与公民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政治强人作为公职人员,其权力的来源是政府的委托,也就是说,政治强人之所以执掌权力,是政府基于达成公众的委托而进行的二级委托。因此,从逻辑上讲,政治强人是政府的代理人,或者可以说是公众的权威代理人。明白了这种权力逻辑并使其成为一种“权力观”,则可一定程度上规范政治强人的公共权力运行路向。二是廓清公共利益的外延。不应将公共利益仅仅局限于经济利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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