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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公开:防治领导工作中规则不公问题的利器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王高贺
日期:2013-03-18 11:16:59
国责任追究现状的剖析,认为要建立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的责任追究制度,必须推进责任追究公开。
首先,问责过程公开。问责过程主要包括四个要素:问什么事的责、由谁来问责、问谁的责、以什么程序问责。温家宝总理强调问责时要使权力和责任匹配,做到权责一致。要实现温总理提出的问责目标,必须公开问责过程。目前,领导干部问责基本上是在政治系统内部进行的,相关部门只通报问责结果,不讲问责的具体过程。群众无法有效地参与问责过程,只能被动地等待问责结果,因而无法判断问责结果是否公平合理。问责过程不公开,容易导致问责异化,问责结果的轻重不是与失职行为的程度成正比,而是与群众的关注度成正比。群众关注度高的,问责结果就重;群众关注度低的,问责常常不了了之。问责权责不一致,过罚不相当,使问责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对违背规则公平行为的问责过程要向社会公开,使之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并建立问责互动机制,使群众有序参与问责过程,避免暗箱操作,保证问责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其次,问责后公开。问责结果多种多样,其中有一些领导干部是暂时被免职或撤职,经过一定时间的考察后复出。“问责后公开”是笔者杜撰的词语,它是专对上述领导干部而言的,指要适度公开这些领导干部被问责后、复出前这段时间内的工作状况。领导干部被问责后,如果没有被开除出公务员系统,就依然是人民公仆,人民群众有权了解其工作情况。目前,问责后公开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盲点。一些领导干部被问责后就如同人间蒸发,群众对于其被问责后的工作状况了解甚少,致使其复出时引起群众质疑。因此,我国应积极探索和尝试问责后公开,增加群众对领导干部被问责后工作状况的了解。
再次,复出公开。不犯错误的人是没有而且也不可能有的。领导干部被问责不等于“一棒子被打死”,如果其在被处分后态度端正、表现良好并且超过处分日期,复出是正常的,也是必要的。实际上,群众质疑的不是被问责的领导干部能不能复出,而是复出的方式,即不能以隐蔽的方式复出。目前,我国大多被问责的领导干部都是在悄无声息中复出,等到群众发现并质疑时,相关部门才被动地解释复出的相关事宜,但其说服力和可信度已严重降低。因此,相关部门应变被动为主动,积极推行复出公开。在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复出之前,向社会详细公布复出的事由、职位和程序,接受群众监督。如果群众鲜有异议,便可复出;如果群众异议较多,便要推迟复出。如此,方能保证领导干部复出的群众公认度。
[注: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改革开放条件下社会思潮的变动与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研究”(项目编号:12JD710115)、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中国共产党应对弱势群体社会公平问题的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编号:10YJC71007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华南农业大学思政部讲师、法学博士)
责任编辑 凉 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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