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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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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有效治理决策专权与执行滥权的核心在法治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聂方红 日期:2013-01-07 14:18:19
到位了,其他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四是必须形成全社会监督的合力,加大党务政务公开的力度,破解“不好监督、无法监督、不敢监督”的难题,解决谁来监督的问题。除了体制内的党的纪律监督、人大法律监督、政府行政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之外,更要在立法上保护人民群众的维权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利,对人民群众与新闻媒体举报或揭露的干部各类滥权行为,不仅必须件件有回应、事事有结果,而且对举报揭露不实的,除非主观故意,都实行免责制度。
  第四,坚持法由民决,确保法律维护大多数人的权益。一切公共权力都来源于法律并受制于法律,法律是法治社会的基石。然而,长期以来,我们把立法当作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权威性很强的工作,习惯于由职能部门与精英关起门来立法,由此造成了一些法律体现的是部门自身利益、一些法律照抄照搬西方国家而与实际生活严重脱节、一些法律相互间打架冲突等不良现象的发生。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威严与效力,加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枉法裁判现象还比较多,“官员不依法、群众不守法、司法没办法”的情况几乎随处可见,决策专权与执行滥权也就相伴而生。要改变这种状况,维护法律的地位与尊严,营造法治的社会环境,必须提高立法的质量。这里最根本的就是必须确保人民群众的立法主体地位不因代议制而丧失。在实际操作中,立法的目的必须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是人民群众所需所盼,实实在在地惠及人民群众;立法的内容必须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符合常识、常情、常理,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符,与人民群众的思想生活和文化实际相适应;立法的过程必须民主,走阳光立法、大众立法、社会立法的道路,通过全民参与立法讨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水平;立法的效果必须能改善民生,使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得更有尊严、更加体面,更方便有效地监督和约束公权力。
 
  (作者系中共湖南株洲市委党校校长、教授)
  责任编辑 王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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