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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任责任追究机制问题研究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中共湖南祁阳县委组织部课题组 日期:2012-09-10 18:20:07
束后,一要审核材料,看证据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二要鉴别证据,看证据是否合法有效;三要认定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四要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并提出初步问责建议;五要整理装订案卷。
  4.认定机制
  ①申辩。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听取被问责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②召开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联席会议,依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主体的责任大小和违规违纪性质进行认定。③形成问责决定书,并提出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的意见和建议。
  5.执行机制
  ①问责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问责对象及其所在党委(党组)。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相应的党组织和相关部门执行决定。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③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做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做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在一个月内做出处理。④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6.反馈机制
  ①责任追究的情况,应及时告知原建议机关,并将情况向原举报人、申诉人反馈。②责任追究的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具有典型警示意义的案例可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报道。③设立反馈信箱、举报热线等,对责任追究结果开展满意度调查。
  三、落实干部选任责任追究机制的保障措施
  落实干部选任责任追究机制,必须完善配套措施,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才能保证执行不走样。
  1.要科学认定主次责任,保证追责公平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正确界定和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才能体现责任追究公平的基本要求。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分层次、分环节科学确定主次责任。在推荐提名阶段,党组织推荐干部,则责任主体是推荐单位的党组织,书记为第一责任人;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则责任主体是领导干部本人。在组织考察阶段,组织部门对干部考察工作负组织领导责任;部务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并对其结果负责;考察组执行考察任务,考察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考察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提出反对意见的除外;谈话对象对自己签名确认的谈话内容负责。在讨论决定阶段,干部任用决定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责任主体是党委(党组),党委(党组)书记为第一责任人,附议的其他成员承担连带责任。
  2.要实行选任全程纪实,确保追责有据
  责任追究重在证据。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就如同“证据保全”,能为准确界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责任和实施责任追究及时提供事实依据。一是在推荐环节,要求以个人名义推荐干部人选的领导干部必须写出书面推荐材料,民主推荐的原始推荐票应当长期保存,推荐汇总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由推荐工作的主持者、组织者签署姓名。二是在考察环节,要求个别座谈时必须有考察组成员2人以上共同参加,并分别进行笔录。笔录必须存档,长期保存。考察人员要亲手签名,不允许打印和代签。三是在决策环节,不仅要求组织部部务会、党委(党组)会或常委会必须有详细的会议记录,而且要求书记办公会也必须有正式的会议记录。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召开书记办公会而没有正式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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