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杂志

2024年第2期
欢迎订购
邮发代号 36-104
图书邮购
邮购热线:0371-63937245
精彩阅读

干部选任责任追究机制问题研究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中共湖南祁阳县委组织部课题组 日期:2012-09-10 18:20:07
,群众推荐是无记名推荐,谁来承担责任;领导干部个人推荐,是供组织上参考,并不是最终决定干部,应承担什么责任等。
  三是掩盖责任的方式比较多样。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把个人责任隐含于集体责任之中。如做出考察结论时,考察组组长的意见一般起主导作用;决定干部任用时,主要领导最后拍板代替民主集中的现象依然存在。但是由此产生的责任往往由集体承担。第二,以合法的形式反映少数人意志。少数领导明线走程序,暗线搞“内定”,通过“授意”、“暗示”或者“画线定调”,让组织部门以组织名义进行提名推荐、考察,使整个选任过程“程序到位”,使违规行为合法化。第三,用假象掩盖真相。少数干部善于伪装、隐藏,善于作秀,在被查处前大都冠冕堂皇,台上反腐败,台下搞腐败。
  3.从问责内容来看,存在弹性较大的现象
  一是个别责任认定难。比如,《责任追究办法》把拉票作为非组织活动来看,属于被追究责任的情形。但是,在真正的选举竞争中很难避免拉票,特别是从基层直选的试点情况来看,选举中的演说、承诺实际上就是为了展示自己,获得选票;还有以组织名义“做工作”,以便确保上级内定的候选人“高票当选”的情形,这与拉票无异,只不过拉票的主体不同而已。因此,如何认定拉票是非组织活动比较困难。
  二是追责依据取证难。一方面,干部选任工作是一个十分复杂的人为过程,其中很多环节的参与主体是一个群体,这导致调查取证艰难。如在民主推荐、常委会票决等环节,通常采取无记名投票,参与人受舆论、感情等因素的影响,推荐或任免问题隐藏很深的“带病”干部,这就造成了“向谁调查“的问题。在考察环节,由于参与人对干部德和绩的标准把握不准,做出了不符合实际的评价和判断,造成了“调查什么”的问题。另一方面,组织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问题的查处只能通过谈话、查阅资料等手段来获取证据,缺乏办案的硬性措施和办法。
  三是归责尺度把握难。《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这里,存在一个归责尺度的问题。群众满意度达到多少,才是高;低于多少,才是低;干部群众的反映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强烈,什么情况又不算强烈。这都缺乏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
  4.从问责结果来看,存在处之偏软的现象
  一是情面关系。自古以来,人情关系在我国民众心中普遍存在。从问责对象来看,他们在工作中与问责主体之间一般都建立了比较深厚的感情。当责任追究涉及领导干部时,碍于情面关系,问责主体往往采取保护性的措施,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问责的过程就成为走过场。也有的在交往中自有短处,担心“拔出萝卜带出泥”,不敢动真格。在反腐实践中,比较典型的“主仆关系”是被称为“河北第一秘”的李真与河北省原省委书记程维高。面对群众接连不断的举报,程维高曾两次致信中央有关部门,对李真的问题进行公开庇护。
  二是领导意志。在我国的现行领导体制中,一把手拥有特殊地位,作用
[1][2][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