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型政府视阈下行政伦理的构建路径选择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提倡政府职能要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然而,无论是机构、机制,还是理念上的转变,都无法摆脱行政伦理的束缚。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建设服务型政府已经成为政府职能转变的新阶段,合理地把握服务型政府对公务员以及公务员制度提出的公共行政价值及理念、公务员素质及行为等方面的诉求,将有利于新时期行政伦理的构建和完善。不断加强行政伦理建设,树立正确的行政伦理观念,用行政伦理来规范政府的各种行为,是构建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手段。 一、行政伦理的基本内涵 所谓行政伦理,一般而言,指行政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进行价值判断时所依据的行为标准,它是维持行政管理活动参与者之间合理和正当关系的原则和规范。对于行政伦理的研究,一方面是伦理学理论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解决公共领域现实伦理问题的必然要求。 我国传统的行政伦理思想根源于西周的“德”、“孝”等政治伦理。孔子也受到西周时期政治伦理思想的影响,提倡一种宗法的行政伦理,它是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以孝悌为根本,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孔子的弟子有若曰:“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意思是说,孝顺父母、顺从兄长,这就是仁的根本,君子专心致力于根本的事务,治国做人的原则也就有了。同样,我们也能从荀子那里发现早期行政伦理的痕迹,他提出用“礼”来规范和教化民众,达到国家治理的目的。这种“以礼治国”的伦理主张,将“礼”视为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治乱的标准。 在公共行政学领域当中,许多西方学者也对行政伦理有不同的看法。如:尼格罗(L.Nigro)指出行政伦理是用来表现价值抉择以及使行为标准落实的政策和政策执行的手段。罗森布鲁姆(D.Rosenbloom)认为行政伦理可视为公务人员个人的自我课责,或对其行为进行的内省。弗雷德里森(H.Frederickson)将社会公道视为行政价值的核心。库珀(T.Cooper)从责任的角度来解释行政伦理,并提出了责任行政的观念,一方面强调公务人员内心自我道德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主张加快绩效评估程序的社会化进程。负责任的行政必须有其支持的环境条件,如公共参与、法律与政策、内在质量与组织等要素。这些有关行政伦理的见解,不仅反映了不同学者对于行政伦理特质的独到理解,而且反映了行政学界在行政伦理的认识上还未形成共识。 中西方伦理体系有所不同,我国强调的是一种德性的伦理体系,而西方更注重责任的重要性。我国的行政伦理天然地受到传统德性伦理思想的影响,如《尚书》中的“德惟善政”、《论语》中的“为政以德”及孟子的“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等。这些传统的关于国家治理的伦理思想为当今的公共行政提供了一种良好的伦理氛围,然而,德性的伦理难以通过制度化的形式确立,无法理性地要求人们为了实现共同目标而承担责任。西方的行政伦理在强调用制度化的方式来约束行为的同时,又忽略了人的主体性和创造性。一个完整的行政伦理体系应该以道德规范为基础,并有相应的伦理制度作保障,因此,行政伦理的基本内涵应该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首先,行政伦理的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