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型政府视阈下行政伦理的构建路径选择
。这种法定形式是按照社会公认的价值体系要求塑造的,价值要求形成一定的标准和习惯后,对行政主体形成一种强制的约束力,从而达到规范和塑造良好的行政行为、提供惩罚机制和保持政府的公信度等目的。
就世界范围而言,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很多国家都开始了系统化的行政伦理制度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行政体制的改革和发展。一些国家相继制定了与行政伦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美国于1978年在“道德立法”行动中颁布了《美国政府行为伦理法案》、1992年颁布了《美国行政官员伦理指导标准》,韩国在1981年颁布了第一部行政伦理法案——《韩国公职人员伦理法》,日本也于1999年开始实施《日本国家公务员伦理法》。这些基于行政伦理方面的立法,主要涵盖以下内容:强调行政人员的职责以及对宪法和国家的忠诚,廉洁行政、秉公执法,树立和维护行政机关和相关人员的良好形象。行政伦理方面的立法在很大程度上使行政伦理和官员道德等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就我国而言,原人事部于2002年2月21日颁布了《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体现了对公务员行政伦理方面的规范化要求。中共中央2002年7月9日颁发的《干部任用条例》中也有涉及行政伦理的内容,如指出选用党政干部的原则之一就是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等。此外,中共中央于2010年11月10日重新修订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适应新时期党的建设特别是反腐倡廉的建设,同时进一步加大了对领导干部的伦理行为的约束。 尽管我国行政伦理的法制化进程已经开启,然而离走向真正的法制化道路还有一定的距离,为此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化应朝着以下三个方向努力。首先,要以公共服务为基础,确立以公众为核心的价值理念,并通过价值反射效应在整个公共行政领域形成一种共识。其次,要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在内部伦理意识的控制下,加以外部的法制化约束,还不足以构建完整的行政伦理体系,必须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使行政主体接受来自公众、社会团体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促使行政主体最大限度地实行科学化、民主化的决策。再次,要尽早制定一些能够维持行政人员正常、公开、高效和透明地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伦理规范,将行政伦理制度的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与完善行政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在“有限政府”的要求下,加强对行政人员的个体约束和监督,杜绝“权力膨胀”,实施常规的财产和利益公开制度,防止行政伦理失范行为的发生。 (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 王 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