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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关于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的思考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谭本仲 日期:2010-11-09 12:08:54
的其他工作任务;实行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各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人员编制、干部管理与经费保障等由原派出纪检监察机关统一管理。由于中央纪委、监察部仍受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向党中央、国务院负责,同时接受全国党员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和制约,以及政协民主监督、社会监督与系统内部监督等方面的监督制约,避免了反腐败机构自身腐败的问题。当然,实行垂直管理模式涉及诸多的体制和法律问题,遇到的阻力必然很大,在综合考虑改革难度和改革成本的前提下,可以分步实施。在积极稳妥推进垂直管理体制改革的同时,可以先对现行双重领导体制予以进一步完善,如将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和经费管理等重大权力收归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纪检监察机关自行处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的权限,将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立案决定权和重处分决定权赋予纪检监察机关;大幅提升纪委书记在同级党委中的地位,加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弱化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实行“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理为主、同级党委和政府管理为辅”的新双重管理模式,增强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垂直管理领导体制有其深远的历史背景。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监察制度的国家之一,我国古代监察机构独立自成系统,自上而下垂直管理,中央的监察官员由中央任命,有事直接向皇帝奏报,地方的监察官员由皇帝指派或者由中央监察首长任命,有事可向监察首长汇报,也可直接向皇帝奏报,基本上是与各级行政机构相分离的。从实践来看,中央纪委、监察部早在2005年已完成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将派驻机构由中央纪委、监察部和驻在部门双重领导改为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直接领导。2006年省级党委换届中,全国十省(市)纪委书记均不是由本地产生或由副书记兼任,而是由中央委派或外地调入。河北、江西、海南、云南、四川、内蒙古、湖北等省(市、区)在全省范围内对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实行了集中派驻。这些举措必将对在更大范围内和更大力度上推进纪检监察机构领导体制改革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关于组建专门反腐败机构问题

  当前我国具有反腐败职能的机构众多,在惩治腐败方面,主要为由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三驾马车”形成的三元反腐模式,其中纪检监察机关主要履行党员干部、政府官员违纪违法腐败行为前期调查职能,检察机关的反贪局专门从事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打击工作,公安机关经济侦查部门负责管辖非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案件;在预防腐败方面,主要由2007年成立的预防腐败局以及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承担相关职责。另外,审计、海关等单位和部门也具有一定的打击腐败的职能。反腐败机构众多、职能分散,各反腐败组织之间协调性不足,是腐败现象得不到有效打击的重要原因之一。应当说,当前反腐败协调小组在协调查办案件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从实际操作来看,由于各自地位、性质不同,办案对象、办案手段也大相径庭,反腐败协调小组应有的作用得不到很好的发挥,难以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反腐败协调小组是一种松散型协调议事机构,不具有最终决定权,其决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法律地位也未予明确,因此其作用有限。

  根据美国学者约翰·海尔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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